案情简介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地税稽查局对辖区一家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某高管年薪为7.2万元,每月发放工资薪金4200元,年底一次性兑现奖金2.16万元,但是企业财务在兑现这部分年薪工资时未正确代扣个人所得税,而是将其平摊到每个月的工资薪金里计算扣除个人所得税。对此,税务人员依法要求企业重新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税务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上述所说的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就是按照大家熟知的“特殊算法”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正确的算法是:若该高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则21600÷12=1800(元),确定税率为10%,则应交个人所得税21600×10%-105=2055(元)。
税务人员提醒广大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