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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的规定瑕疵

2016年08月20日 16:02 来源:理臣资讯
其他综合收益是企业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时未在利润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利得和损失。准则把它按放在利润表净利润和综合收益总额之间的位置和资产负债报中所有权益里。其他综合收益准则又把它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和以后会计期间可以重分类进损益的两类。

对于以后会计期间能够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比较多,也比较好理解,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处置该金融资产时,要把持有该金融资产期间派生的其他综合收益结转到投资收益,这样其他综合收益就重分类进了损益。还有自用房地产和存货在公允价值模式下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形成的贷方差额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同样后续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可以重分类进损益。

这种转换给人感觉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做法,是符合企业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的,原未实现的收益,后续实现了当然要进利润表损益项目,反映到净利润中去,体现对本期净利润的贡献或侵蚀。

而对于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源自于企业本身重新计量设定收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第二类是按权益法核算的源自被投资单位重新计量设定收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

对第一类不能重分类进损益,准则这样规定也能让人信服, 但对于第二类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就有点不是很合适。怎么说呢,第二类是权益法核算下由被投资单位产生的重新计量设定收益计划净负债和净资产派生出来的。是依附于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如果后续投资企业把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全部处置掉,按一般买卖规则,卖掉取的款项与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之间的差额,就是该买卖的收益或亏损会计上进了损益。既然该长期股权投资都不存在了,那它派生出来的其他综合收益也应该不能存在,也要同时进损益,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而准则规定第二类其他综合收益不能重分类进损益,所以说结合企业实际业务这是很不合适的是值得商榷的。

当然了制定准则的人既然这样规定也有它一些依据和说法,我想他们的依据应该是,既然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那投资单位也不能重分类进损益,但这恰恰是没有考虑企业实际经营业务情况而为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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