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的查讯及调查
引言:证监会对某事项作出查讯时,如觉得涉及第
179(1)条所载的其中一项理由(见以下补充资料),便可能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人士交出任何簿册及纪录。这项权力补充《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82
条;该条赋予证监会较为一般性的权力以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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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根据第 179 条的查讯可以属例行性质。第 179 条的查讯大多不会引致对目标公司採取进一步的监管行动。为协助市场了解证监会的方针,以下载有证监会在 2017 年首六个月根据第 179 条进行查讯的案例,而本会在这次已完成的查讯当中没有採取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上市后个案
某上市公司在就经纪行出售了被该公司的控股股东质押的大部分股份一事作出公告后大约四个星期,其股价在一日内急跌逾 78%。我们不清楚该上市公司是否事前已知悉经纪行的意向,以及隐瞒了有关追缴保证金通知的内幕消息。
证监会根据第 179
条展开查讯,发现两家经纪行已作出追缴保证金通知及已沽售了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多日。我们发现,虽然控股股东在相关经纪行作出追缴保证金通知前已获得通知,但由于董事会事先并未获悉经纪行的行动,故没有隐瞒任何内幕消息。
证监会根据第 179 条展开查讯,发现两家经纪行已作出追缴保证金通知及已沽售了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多日。我们发现,虽然控股股东在相关经纪行作出追缴保证金通知前已获得通知,但由于董事会事先并未获悉经纪行的行动,故没有隐瞒任何内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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