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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非财管理 > 经典案例 > 证监会在履行对上市公司“实时”监管的相关个案分析
证监会在履行对上市公司“实时”监管的相关个案分析
来源:证监会 编辑:理臣君 2017-08-09 196

“实时”监管

证监会可基于《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6(2)条所载列的一个或以上的理由,对任何上市申请提出反对。当证监会认为根据已知的事实及情况,较有可能会根据该规则第6条提出反对时,便会从速直接向申请人发出“反对意向书”。反对意向书是一封载明证监会所关注的具体事宜并详列相关理由的函件。证监会职员会直接与相关申请人及其顾问讨论在反对意向书内提出的问题(*)。申请人就反对意向书作出的回应如未能解答证监会所关注的问题,证监会便会根据《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6条在指明的期间内发出最终决定通知。最终决定通知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作出的一项指定决定,并可由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覆核。


图片来源:Pixabay的免费图片

“我们现正根据《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采取措施,及早介入严重个案。”

《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条赋予证监会指示上市公司股份暂停买卖的权力(见第3页的补充资料)。证监会在发出暂停买卖指示前,除非出现需採取紧急行动的情况(例如保障投资者),否则本会一般会先向有关公司发出“要求提出因由的函件”,当中详细列明令本会产生暂停买卖意向的关注事项,并给予有关公司回应的机会。

为协助市场了解证监会在根据《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6条及第8条履行其职能时所採取的方针,以下会重点阐述本会在2017年首六个月所采取的相关行动。

首次公开招股(下称IPO)个案1

证监会在处理一宗上市申请时关注到,申请人就其与最大供应商的关係提供了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而该供应商在业务纪录期内佔该申请人的採购成本逾75%。虽然该申请人披露了其与该供应商之间有多项安排及联繫(包括股权互控),但在该申请内却将该供应商形容为独立第叁方。该申请人在回覆证监会的查询时,特别表明该供应商从未使用该申请人的商标(在向该申请人销售的产品及相关包装上使用除外),并作出了其他保证以支持其声明。然而,证监会发现了拍下该供应商设施的相片,当中显示该供应商名称上方的当眼处展示了该申请人的商标。由于本会对该申请人是否真诚和其就与最大供应商之间的关係所作的披露是否準确及完整表示关注,因此发出了反对意向书。该申请人就反对意向书作出回覆当天,亦撤回了其上市申请。

IPO个案2

在另一宗上市申请中,申请人似乎高度倚赖其唯一一名执行董事及由该名董事控制的一家私人公司为其提供业务及营运支援。该申请人承认以往一直倚赖该名执行董事转介生意,但声称其他主要僱员亦有能力招揽生意。然而,该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声称属实。由该名执行董事控制的私人公司向该申请人提供了办公室、人力资源、设施及其他营运支援。在业务纪录期内,该公司亦是申请人获转介的生意的主要来源。该名执行董事在业务纪录期后订立了合约,将该私人公司出售。至于该项出售对申请人的业务及营运造成的影响,当时未能确定,亦因而未有入帐以反映在该申请人于业务纪录期的业绩上。由于本会觉得该申请人在业务纪录期内的财务资料未必能够提供公平及可靠的基準,让投资者在申请人上市后据以对其进行评估,因此本会发出了反对意向书。截至本通讯刊发的日期,该申请人尚未就本会发出的反对意向书作出回应。

IPO 个案 3

由于证监会觉得,若批准有关公司的股份上市,将不符合广大投资者或公众的利益,因此根据《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 6(2)条行使了其权力,反对该公司的股份上市。证监会注意到,虽然公众认购人的数目超出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1.23 条所指明的 100 人下限,但在该公司上市后,前 20 名股东及前 25 名股东将分别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本逾 97%及 99%。该公司的股权极为高度集中,令人怀疑该公司的股份上市后是否有可能存在一个公开、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场。

上市后个案 1

有关上市公司建议按较当时市价大幅折让的价格,向一小撮认购人发行新股。该次配售将会令有关认购人合计持有约 70%经扩大的已发行资本,即实际上等同现有的控股股东将控制权转移。该公司计划将配售所得收益用作拓展处于亏蚀的现有业务。证监会在作出多次查询后,该公司未能就为何按大幅度折让方式进行配售(及现有控股股东转移控制权)提供合理解释。此外,有多个迹象显示,一名或多于一名準认购人可能正在以代名人的身分,为未披露人士行事。证监会于是向该公司发出反对意向书,当中载有本会对建议配售的关注事项。该公司其后公布不会继续进行建议配售。

上市后个案 2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某上市公司透过股份配售及债券配售所得的款项存入了一名执行董事的个人银行帐户内。该公司提供银行纪录以支持其解释,表示有关资金其后转至该公司在中国内地的银行帐户,并用来向该公司的债权人付款。然而,证监会另行作出查询时,发现相关银行并没有上述转帐的任何纪录。

该公司在年报中所示的银行结余,远低于证监会直接从相关银行所取得的纪录所示的结余。鑑于该公司可能挪用资金和提供虚假及具误导性的资料,证监会遂根据第 8 条行使权力,指示该公司的股份暂停买卖。

上市后个案 3

有关上市公司于一年内完成了两次具高度摊薄效应的集资活动,并拟进行第叁轮集资活动,儘管该公司每次看来并无迫切的资金需求。证监会因此对该公司的事务展开调查,并发现该公司某些董事与投票批准进行集资活动的部分股东之间存在未经披露的关连。该等董事看来亦与随后在集资活动中从包销商购入该公司股份的部分人士有关连。证监会关注到该公司就其集资活动所作披露的準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另一项计划进行的集资活动对该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影响,因而指示该公司的股份暂停买卖。

上市后个案 4

证监会觉得有关上市公司的股份买卖可能并不存在一个公开市场,因而行使了其在《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 8(1)条下的权力,暂停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一切交易。在有关 IPO 活动完成后,前 25 名承配人共获取了大约 15%的已发行股本,而该公司的前 25 名股东(包括其控股股东)则持有约 89%的已发行股本。该公司的股价在上市首日的上午交易时段涨幅超过五倍。证监会经考虑该上市公司作出的申述,及其控股股东向多名独立承配人藉配售减持佔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 5%的股份之后,于是根据《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 9(3) 条允许该公司的股份恢復交易。


*这有别于证监会过往对IPO申请发表意见的做法。证监会与联交所之间的共识是,当证监会就上市申请有任何意见时,会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意见交由联交所向申请人及其顾问提出。此安排意味着,上市申请人不会获得直接与证监会职员讨论其意见的机会,而市场可能并不完全清楚了解证监会在审核上市申请时的角色及关注重点。由证监会职员就其关注事项直接与申请人进行沟通,是适当及更有效率的做法。

《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6(2)条规定,证监会如觉得出现以下情况,则可反对任何上市申请:

(a)该项申请并不符合《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3条所订的某规定,即(i)不符合《上市规则》(在获得宽免的範围除外);(ii)不符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iii)没有载有在顾及该申请人及该等证券的特质下属需要的详情及资料,以致投资者能够就该申请人在申请时的业务、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以及就该申请人的利润与损失和依附于该等证券的权利,作出有根据的评估;

(b)该项申请在某事关重要的事实方面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因遗漏某事关重要的事实而属虚假或具误导性;

(c)申请人没有遵从向证监会提供本会为执行《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授予本会的职能而合理所需的进一步资料的规定,或在看来是遵从该项要求时,向证监会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或(d)让该等证券上市并不符合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

《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1)条规定,证监会如觉得出现以下情况,则可指示联交所暂停某公司的股份交易:

(a)该公司披露在要项上属虚假、不完整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b)对维持一个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场是有需要或合宜的;

(c)为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起见应暂停有关证券的一切交易,或为保障一般投资者或保障任何上市证券的投资者而暂停有关证券的一切交易是适当的;

或(d)证监会施加的任何条件没有获得遵从。

相关链接:

IPO申请在证监会职员发表意见后失效或被撤回的个案分析

上市后个案 :有关证监会的查讯及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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