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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务管理 > 典型案例 > 案例分析汽车4S店销售环节涉税风险之金融服务收入
案例分析汽车4S店销售环节涉税风险之金融服务收入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编辑:理臣君 2018-08-14 366

  汽车4S店所销售的车辆中,消费者贷款购车占据相当大比重。

  4S店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服务,一般会收到两部分与贷款服务有关的收入:a、金融公司给予的金融服务费;b、公司收取客户的金融服务费。

  4S店通行的做法:

  1、把收取的金融公司给与的金融服务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金融服务”科目,按照“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收取消费者的金融服务费,采取开具收据的方法,不进行收入的确认,偷逃增值税及其他税金;

  当然,也有管理规范的4S店,将收取消费者的金融服务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金融服务”科目,按照“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但采用此类做法的4S店少之又少。

  风险解析:

  1、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属于在销售车辆时同时提供了增值税应税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4S店收取的金融服务费,应该按照销售车辆的税率16%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应按照现代服务业的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法依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4S店收取消费者的金融服务费,开具收据,不进行收入的确认,是以不缴或者少缴纳增值税为目的隐匿收入,属于典型的偷漏税行为。一旦被消费者等举报(收据即证据),或者被税务机关查处,不仅仅要补缴增值税等相关税金,还将被税务机关处以0.5倍--5倍的罚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税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做法:

  1、最不理想的处理方式:4S店将收取的所有金融服务费确认收入,并按照1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最合适的处理方式:4S店单独成立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将金融服务业务由其独立运营,将汽车销售业务和金融服务业务拆分到不同公司运营,二者独立核算。此种处理方法,金融服务收入继续按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理,4S店提供的其他服务,亦可采用同样的思路进行调整。果想了解更多可前往深圳会计培训,或者登录理臣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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