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中,首次提出了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概念,对于一项收入准则规范的合同,如果企业已将商品转让给客户(即企业已履行履约义务),在客户尚未付款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该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列报为一项资产,即合同资产。
说通俗一点,你先把商品给客户了,客户还没有付款,你就有权向客户收取款项,如果不是无条件收款,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单独列示。
如果企业尚未将商品转让给客户,但客户已支付了对价或者企业已经拥有一项无条件的收取对价金额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付款或付款到期时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列报为一项合同负债。
简单一点理解就是,如果你向客户先收取了款项,但商品或服务还没有提供给客户,有发出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就将这项义务列为合同负债。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并按流动性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也就是说,如果收款的权利和转让商品的义务发生在一年之内,则相应列报为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如果是一年以上,则,相应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负债。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有关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列报运用,大家清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