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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有哪些
来源:理臣教育网 编辑:理臣君 2018-11-07 2327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其计税依据是企业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企业所得税调整事项是什么?跟着理臣小编一起来看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填报与调整:期间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谨慎,一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会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须注意的关键点

  对于纳税调整,很多财税人员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关注度不及对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的关注度。而事实上,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常见问题如下:延迟确认会计收入。我们知道,纳税收入是在会计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计算得来的,而且主要调整项目已经在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示。[阅读详细内容]

  企业流转税查补及其对所得税影响的账表调整

  查补本年流转税的会计处理,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首先应确认应交税金(应交流转税)的增加。(2)对于查补漏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从相应的收入中冲减;对于多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调增相关费用或资产成本;对于查补的营业税、城建税等,应计入当期营业税金及附加。(3)对于与此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含成本结转,下同)等,亦应同时调整。

  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分析

  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已计入当期损益中,使利润总额减少,在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是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得到的,因此凡是对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不一致的业务都要作纳税调整。[阅读详细内容]

  职工福利费余额如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年末暂估商品进成本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阅读详细内容]

  合并纳税企业如何确定纳税调整额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2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年度纳税申报时会计折旧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小于按税收规定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际提取,因此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

  评估增值所提折旧是否作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相关内容,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所得税调整知识可参加莆田会计培训,或者登录理臣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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