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申请条件
业务发生时
三、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3份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其他资料,以申报表代替)。
2、失业人员就业
(1)《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
(2)从事个体经营及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服务型企业新岗位招用失业人员
(1)《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
(2)签订在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
(3)支付工资的凭证;
(4)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办结。
五、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