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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统销业务有关的税务问题
来源:综合整理 编辑:理臣君 2018-08-20 145

  统销模式在集团公司很常见,下属几十家工厂都生产同样产品,统一销售能对销售资源进行集中管理,有利于整体资源配置。

  实际操作时,常用的方式是买断,集团专门成立一个销售公司或者成立独立的销售部门,将工厂的货先卖给销售公司或者集团本部,然后再实现销售。类似这种三方销售的方式,不管是信息系统实现,还是企业内部管理,本身不存在太大的问题,很容易解决。最难处理的是税务问题。

  内部交易业务一直是税务检查的重点,内部交易价格如何设定必须要去税务局备案,且要是税务局认可的,后续也需要有一系列的证据支撑你的定价是合理的,就是市场价格而不存在内部利润转移的问题。

  而且,三方销售的方式对企业来说,可能会增加企业税赋。首先是印花税要缴纳两遍,工厂与销售公司的合同,销售公司与外部客户的合同,都要缴纳印花税。如果年交易额很大,按照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也是不小的书目。其次,工厂缴纳增值税的时间会成为一个很大的风险点。增值税条例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销售公司在销售前,一般都需要提前发运,按照税法规定,工厂需要按照发运日作为缴纳义务发生的时间,可这时销售公司可能还没有实现销售,提前缴纳增值税对企业来变相增加了资金成本。

  统销业务除了买断这种方式外,还可以考虑委托代销的模式,相当于工厂委托集团本部销售产品。关于代销业务,增值税条例的规定是这样的:“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企业代销货物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这样一来,工厂与集团本部之间可以根据销售价格直接结算,集团本部在收到客户回款的同时转回款给工厂,集团本部发生的销售费用按照一定加成后以代理费的形式给工厂开票。整个过程,不增加额外的印花税,也没有增加增值税,关键是避免了内部交易定价的问题。

  当然,代销作为一种相较特殊的业务,也是需要提前去税务局备案的,税务局认可后才可以操作,尤其是货物结算、转回款、代理费加成等问题都是关注的重点,一定要有明文规定和完整的明细附件支持。

  同时,每个公司的业务和产品也有自己的特点,是否适合这种方式?是不是会增加额外的管理工作,都是在最终确定销售方案时需要考虑的,如果因为税务筹划的需要,额外增加太多的工作量,其实也是得不偿失的事情。想要提升自己会计水平的同学,乐意参加理臣会计实操课程,通过3个月学习就能获得1-2年专业会计的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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