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电话客服

电话客服
400-835-0088

APP下载

APP下载

预约听课

预约听课

返回顶部

王某、李某、张某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均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在一次对外签订合同中,王某因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合伙企业欲将其除名,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来源:理臣题库2019-09-04 分享到
多项选择题
王某、李某、张某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均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在一次对外签订合同中,王某因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合伙企业欲将其除名,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经李某与张某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将王某除名退伙 B、对王某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C、除名通知作出之日,除名生效 D、王某对除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答案与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是:BC
解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选项A正确。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选项B错误。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选项C错误。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选项D正确。
相关试题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