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电话客服

电话客服
400-835-0088

APP下载

APP下载

预约听课

预约听课

返回顶部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常见问题 >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无权代理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无权代理
来源:理臣教育 编辑:理臣君 2017-08-11 133

距离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已经不多了,您时间余额已经不足,接下来仅剩的这少量时间,大家还不能松懈,按部就班做题,理臣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图片来源:Pixabay的免费图片

【内容导航】:

(一)无权代理

(二)代理关系的终止

(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四)仲裁协议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无权代理;代理关系的终止;《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

第一章总论

无权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1)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

(1)劳动争议;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专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仲裁协议

1.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2016年综合题)

2.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008年综合题)

3.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做题是备考最后阶段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级会计师考试试题。好的习题能帮助你事半功倍。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冲刺备考——效率低,学不会?无规划,缺答疑难自律,记不住?理臣百位会计考证名师、实战专家,把脉当前职称考试规律,隆重推出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冲刺班,高效提分不容错过!面授、直播两大冲刺通关班任您选择,助您备考!点击中级会计职称课程了解更多详情!

快速快乐学财务,理臣会计培训让学习更简单!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理臣教育官网。

相关推荐
相关资讯
更多
中级会计导航
考试资讯
辅导课程
考试资料
考试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