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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的核算问题
来源:理臣教育 编辑:理臣君 2018-07-19 270

  财务部于 3 月 12 日发布《关于持有待售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要求新增“6115 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并规定了核算内容。

  将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也纳入本科目核算,是否可以理解只要是处置(出售、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的固定资产可以不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而将处置固定资产收到的价款、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都在 ”6115 资产处置损益“ 科目核算。

  以下是解读原文件。

  本科目核算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企业处置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按处置过程中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持有待售负债”科目,按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持有待售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按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关于固定资产的核算问题如何处理?

  处置过程中仍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指不构成持有待售的情形,否则因为持有待售属于流动资产,会与固定资产清理属于非流动资产的属性发生冲突),清理完成后转入损益时,属于报废清理的,仍转入营业外收支;属于资产在使用寿命届满前处置的(资产仍可按原定用途使用),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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