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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纾困政策指南(降税篇)
来源: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编辑:中国企联维权工作委员会  中国企联雇主工作部  大成律师事务所 联合编写 2020-03-23 220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降税篇)
  本篇适用政策发布时间截至2020年3月13日)
  说明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时刻关注疫情形势,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党中央及时制定疫情防控方针政策,确保疫情防控有力有序推进。当前,中央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广大企业积极响应号召,按照各级政府部署,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和司法部发布的《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南》要求,为发挥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支援服务的作用,帮助指导企业了解并用好用足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织中国企联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中国企联雇主工作部,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联合编写了《惠企纾困政策指南防控疫情复工复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关善、杨贵生律师团队承担了主要编写任务。该系列将陆续推出,分别包括减费篇、降税篇、财政金融扶持篇、稳外资篇、对外投资合作篇、稳外贸篇等。
  降税篇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口税收、出口退(免)税、税收征管等方面,以问题解答的形式,为企业诠释各项降税政策的具体适用,供广大企业在疫情应对和复工复产实践中参考。欢迎大家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期待说明或帮助解决的其他各种相关问题,反映给编写单位(联系方式见书末)。我们将视情与您联系并予以解答。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2020年3月
  目录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1
  二、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方面.............................3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方面.............................................................3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面.........................................................6
  五、消费税方面.........................................................................................8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9
  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9
  八、进口税收方面...................................................................................10
  九、出口退(免)税方面.......................................................................12
  十、税收征管方面...................................................................................17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和延长企业所得税最长结转年限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以下两种情形: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三)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手续?
  答:企业应按如下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手续: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2.企业捐赠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四)企业所得税最长结转年限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延长最长结转年限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适用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六)企业如何办理延长最长结转年限手续?
  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解读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七)上述优惠措施执行到什么时间?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和延长企业所得税最长结转年限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
  【依据】
  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2020.02.06
  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2020.02.06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2018.08.23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2020.02.10
  5.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20.02.10
  二、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方面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措施?
  答: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二)上述优惠政策执行到什么时间?
  答:上述优惠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2020.02.29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方面
  (一)什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方面的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免增值税政策。
  (三)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适用的对象和具体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前述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四)增值税留抵退税手续应在什么时间办理?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上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五)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如下:
  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
  9号)
  (六)如何办理增值税免税手续?
  答:纳税人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八)纳税人已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2020年2月10日)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九)上述优惠措施执行到什么时间?
  答: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免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
  【依据】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2018.02.01
  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2020.02.06
  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2020.02.06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2020.02.10
  5.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
  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20.02.10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16.05.01
  7.《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面
  (一)什么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第1项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面有什么优惠措施?
  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征收率减免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减免优惠适用对象和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进一步规定,上述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办理减免手续?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
  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五)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如何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六)上述优惠措施执行到什么时间?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减按1%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截至2020年5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11.01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2020.02.28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2020.02.29
  7
  五、消费税方面
  (一)消费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措施?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单位免征消费税。
  (二)免征消费税适用情形是什么?
  答: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消费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三)如何办理消费税免税手续?
  答:纳税人享受免征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四)纳税人已经进行消费税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2020年2月10日)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依据】
  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2020.02.06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2020.02.10
  8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有什么优惠措施?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国家实施免征政策。
  (二)免征上述税费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以下三种情形:
  1.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三)上述免征政策执行到什么时间?
  答:上述第1项公益捐赠的免征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上述第2项支持物资供应的免征政策自2020年2月10日起施行,但公告未明确截止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依据】
  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2020.02.06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2020.02.10
  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一)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国家实行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国市监注〔2020〕38号)2020年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施去年底到期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二)上述减免政策是否有细化的规定?
  答:目前国家层面仅出台指导意见或通过国务院会议方式确定,未出台具体的细化规定。
  【依据】
  1.《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2020.02.28
  2.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六稳”工作协调机制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等”2020.03.03
  八、进口税收方面
  (一)进口税收方面,国家实施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是,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二是,优化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流程。
  (二)慈善捐赠物资进口税收方面,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企业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三)国家实施上述优惠政策前,已经征收的企业应免税款如何退还?
  答: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企业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四)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是否还实施加征关税措施?
  答:对按照上述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国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国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税委会〔2020〕6号)
  (五)国家优化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流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对于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继续实行免征关税政策。限额以上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取消省级以下转报环节,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免税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期间,对于因供应链问题暂不能确定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可容缺受理,相关材料可通过纵向网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先行启动办理程序。(发改外资〔2020〕343号)
  【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2016.04.01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2020.02.01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
  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2020.02.01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0〕343号)2020.03.09
  5.《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27号)2019.07.30
  九、出口退(免)税方面
  (一)已放弃使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吗?
  答: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二)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
  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三)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申报出口退(免)税?
  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四)疫情防控期间,采用“非接触式”方式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的,应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的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资料,已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可按现行方式提交;未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暂不要求纳税人提交,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补报。(税总函〔2020〕28号)
  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五)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待收齐退(免)税凭证、相关电子信息或者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相关事项。
  (六)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如何开展出口退(免)税审核?
  答: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经审核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邮件等“非接触式”途径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排除后再行办理。纳税人无法通过“非接触式”途径提供影像资料,或者税务机关通过影像资料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待疫情结束后按照现行规定核实处理。(税总函〔2020〕28号)
  (七)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开展出口退(免)税调查评估?
  答: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开展调查评估的,应采用案头分析、电话约谈、函调等“非接触式”方式进行调查评估,避免采用当面约谈、实地核查等“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中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疑点,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可以排除疑点的,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经
  “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退(免)税。(税总函〔2020〕28号)
  (八)疫情防控期间,按规定需实地核查才能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
  (免)税额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审核办理退(免)税时,对于系统提示的实地核查疑点,应在进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报告》相关疑点处理时,在核查结论中选择“核查通过”,核查结论说明中标识“疫
  情”字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实地核查比照处理。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范围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委托代办退税但未进行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退(免)税。
  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
  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的,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上述标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省级税务机关可酌情提高限额标准,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2.其他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除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情形外,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比照第1点规定执行。
  3.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以暂不开展实地核查,相应退(免)税暂不办理。(根据税总函〔2020〕28号)
  (九)疫情防控期间,复函工作如何开展?
  答: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控前已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应按规定及时复函。对于疫情防控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暂停因复函开展的下户核查工作。如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复函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延期复函说明》。
  自2020年2月3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前,各地税务机关因疫情影响,超期办结退(免)税或逾期复函的,不作为超期办理业务。(税总函〔2020〕28号)
  (十)疫情防控结束后,税务机关如何开展事后复核工作?
  答: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在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按照现行规定补报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纳税人补报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进行复核。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补报,或者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纳税人限期补正;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者补正后的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处
  理:
  1.已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规定撤销备案、备案变更;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尚未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2.已开具证明的,按规定作废证明;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尚未开具相关证明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3.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和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税总函〔2020〕28号)
  (十一)疫情防控结束后,未进行的核查评估和复函手续如何开展?
  答:对因疫情影响未能进行实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或当面约谈等调查评估工作,并根据核查和评估情况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按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办理的退(免)税业务,已经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办理退(免)税,但经实地核查后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抓紧有序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复函。(根据税总函〔2020〕28号)
  (十二)除上述便利化措施外,国家对出口退(免)税办理方面还有哪些要求?
  答:国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税总发〔2020〕11号)
  2020年3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对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足额退税的出口产品及时足额退税。”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2020.02.29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2020.02.10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20.02.10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2020.01.20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2020.02.20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2020.02.27
  7.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稳外贸稳外资的新举措等”2020.03.10十、税收征管方面
  (一)国家要求税务机关如何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答: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机关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提出如下措施:
  1.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已出台的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2.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3.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4.通过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的应用,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以短信、微信等方式给予温馨提示。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加快完善配套实施办法,使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持续发布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企业合理诉求,加强政策研究储备。(税总发〔2020〕14号)
  (二)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有哪些举措?
  答:税务机关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采取了如下举措:
  1.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
  2.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3.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
  4.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极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5.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税总发〔2020〕14号)
  (三)税务机关为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税务机关为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采取了如下举措:
  1.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
  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2.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3.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4.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5.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税总发〔2020〕14号)
  (四)受疫情影响,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按如下情形处理:
  1.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2.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3.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税总发〔2020〕14号)
  (五)国家延长2月、3月纳税申报期限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延长2月、3月纳税申报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1.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
  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税总函〔2020〕27号)
  2.延长3月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税总函〔2020〕37号)
  (六)国家对小微企业税收征管方式有什么优化?
  答: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优化小微企业税收征管方式,在税务网站建立小微企业服务专栏,畅通小微企业诉求线上直联互通渠道,探索推行小微企业省内跨区迁移线上办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税总发〔2020〕11号)
  (七)疫情防控期间,对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帮助?
  答:国家要求税务机关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税总发〔2020〕11号)
  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税总函〔2020〕19号)
  (八)执法方式方面,税务机关有何优化措施?
  答:税务机关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
  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
  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税总发〔2020〕14号)
  (九)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是否会受到相关处罚?
  答:税务机关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税总发〔2020〕14号)
  (十)欠税滞纳金加收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答:2020年3月1日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2020.02.10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2020.02.17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2020.03.03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2020.02.27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2020.01.30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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