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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来看两个案例:
例1:
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到3月销售货物10万元,提供服务10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22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2:
B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到3月销售货物10万元,提供服务15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35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25万元,因此,销售额2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正常纳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例:
2019年1季度,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30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季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20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季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例:
张某出租学区房一套,2019年每月租金5万,租期一年,一次性收取租金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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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编辑:网络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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