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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新社保=1月1日实施!非常重要,会计人一定要提前做好这5件事!
来源:理臣教育 编辑:理臣教育 2018-12-27 157

12月31日之前千万别忘了做这些事:


社保入税在即 ,1月1日正式实施,以下5种筹划社保的方式不可取!


大家知道,目前不缴、少缴社保已经成为好多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潜规则”,因此明年社保入税,对于一直合规据实申报社保的企业并没有大的影响,但是对于一些不规范的私企来讲,确实将会大大加大人工成本!


好多财务人员想法设法来对社保进行“纳税筹划”,在此郑重地提醒各位财务同仁:


以下5种筹划社保的方式不可取!


不可取方式一: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一些收入不入账的私人账户资金来支付。


提醒:对于收入不入账的频繁交易的私人账户早已经纳入了大数据监控。

不可取方式二: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让职工到处找费用票、甚至明示或者帮着员工统一买票来顶抵工资,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


提醒:对于虚开虚抵发票、费用变动异常的情况早已经纳入了税局的电子眼。


不可取方式三: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工资+劳务费,也就是通过公司账面发放工资薪金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员工去税局虚开劳务费发票顶抵工资,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


提醒:对于同一个公司的同一员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能并存。


不可取方式四: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工资3000元,另外5000元属于不交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提醒:免征个税与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给该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只有符合规定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可以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不可取方式五: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自以为是的筹划为这些人员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属于临时工,不需要缴纳社保,直接做个临时人员工资发放表支付就可以。


提醒:只要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享受同等待遇,都需要申报个税与社保。


新个税1月1日执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出炉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超过期限就无法转回小规模了!


转登记要点回顾:

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才可以转回小规模;

营改增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回小规模;

2018年5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已经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得转回。


❷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流程

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地税合并过渡期即将结束,全部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2018年6月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也就是说各省国税局监制的发票即将停用,在此之前取得的这类发票,我们会计朋友们要抓紧时间入账了。


既然要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下面这件事又要注意了,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一定要记得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纸质通行费发票进项税计算抵扣即将到期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2月31日以后若要抵扣进项税一定要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以近期取得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请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尽快入账,计算抵扣进项税。


● 温馨提示:若需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需要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登录发票服务平台注册账户,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后即可开具。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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