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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务管理 > 税务筹划 > 如何利用增值税的计算原理平衡税负
如何利用增值税的计算原理平衡税负
来源:综合整理 编辑:理臣君 2018-10-15 348

  我们以一般纳税人企业一般计税方式按月申报为例展开讨论。

  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方式下:

  当月应交增值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上月留抵税额

  我们看,上述公式等号右边哪个因素对当月应交增值税额影响最大?

  当月销项税额对当月应交增值税额影响大吗?答案是的。但是当月销项税额是依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在当月按照确认的收入计提的,无论是否开票,只要当月纳税义务发生了,都必须确认收入,计提销项税额,这个是确定的,对当月应纳税额是影响很大,但是不能调整,多计则提前纳税,少记则可能涉嫌偷税,看来不能打销项税额的主意。

  上月留抵税额是上月结转过来的上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是个确定的数据,必须参与当月应交增值税计算并且金额不可调,看来也不能打留抵税额的主意。

  当月进项税额呢?当月进项税额对当月应交增值税额的影响大吗?这个影响是动态的可以调整的吗?

  我们来分析一下当月进项税额是怎么参与当月应交增值税计算的?

  第一步,取得开票日期在当月月底之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计算抵扣);第二步,在次月申报之前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认证;第三步,把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完成上述三个步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才能参与当月增值税的计算获得抵扣。

  那么,什么情况下当月进项税额是可以人为调控的呢?比如,月底,我们通过勾选认证平台查询未勾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你会发现,平台上未勾选的发票份数和金额远远大于当期取得的发票的份数和金额,这说明有部分发票销售方已经开出但并未到购买方财务手里,这部分发票购买方财务没有实际取得是不能进行勾选认证也不能参与当月的应交增值税的计算的,这样会导致当月多交增值税。

  据说,有的企业这种销售方已经开出但没有送到购买方财务手里不能及时勾选认证的发票税额高达几百万,不是一个小数字,白白几百万的税款就要先交给国家了?有什么办法在申报前取得这些发票认证抵扣呢?要公司总动员,发动采购人员、商务人员、项目人员、经营人员等向对方了解是否开票未送到购买方财务?是否在公司非财务人员手里?是否因为没有付款对方虽然已经开出但是不给票?了解清楚了以后剩下的就是想尽一切办法在财务申报前把发票拿到财务认证抵扣,这样能最大限度把当月增值税税负降下来,而且不违规,合法合理。

  还有一个办法是请销售方提前开具发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规定,提前开具发票的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方要提前开票,购买方才可以提前认证抵扣减少当期税负,这个主要看购买方是否有话语权,或者销售方上期进项税额留抵是否充足,具体要结合实际探讨。当然,提前开具发票,后续要有真实业务来匹配,不然,可能会有虚开风险,这一点要注意!

  当然,上述的方法是降税负,如果想把税负提高上去就反着操作,有一个听过我讲课的财务人员和我说过自己的操作,担心税负太低被金三预警,人为推迟取得的专票认证抵扣的时间,这样的确能把税负提高上去,但是对企业是不利的,相当于提前缴税甚至多缴税了,个人认为不可取,只要业务是真实的,不用过于担心金三预警,预警仅仅是怀疑,不代表就一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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