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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务管理 > 税收政策 > 房地产营改增后要关注的问题集锦
房地产营改增后要关注的问题集锦
来源:理臣教育网 编辑:理臣君 2018-03-19 228

 近来,有多多位人士表示,房地产业实行“营改增”后会产生多大冲击。自从我国实行营改增政策后,这项政策总共涉及到1000多万户纳税人,情况复杂、千头万绪,对于房地产来说更是如此。很多人不晓得房地产营改增后,要关注的问题是什么?

下面,请大家跟紧理臣小编的步伐一起来看一下吧:

 

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如何开具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开具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后,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时,开具的不征税项目的发票,无需收回。

问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按3%的预征率预缴的税款,次月申报期能否抵缴申报税款?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收到的预收款不计入当期申报销售额,因此其按3%预征率预缴的税款不得抵缴其申报税款。待按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时间,根据销售额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可以抵减已预缴税款。

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发票需补开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需要补开,可以在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中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项目下的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项目。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备注栏填写“补开营业税发票”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2017年12月31日前补开的限制。

问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如何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

答: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问五:营改增后交房时有面积差,房地产企业需要退房款,而这部分房款已经缴纳过营业税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暂规定不按照单套计算退营业税或缴纳增值税,按照项目统算。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房地产营改增后要关注的问题的相关解析。如果你想知道更多关于房产财税知识的话,欢迎来石狮会计培训了解最新财税政策,我们互不定期的免费分享房地产税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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