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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庄粉荣: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赢重大利好
来源:庄粉荣老师原创 编辑:庄粉荣 2017-12-08 335

为了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全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和《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2号公告)。


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新的技术入股等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政策一出台,就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广大创新创业企业纷纷表示,股权激励政策对促进企业发展,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一、技术入股的增值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转让技术成果是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在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这里的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而申请免征增值税时,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书面合同须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最新技术入股的所得税收优惠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技术入股属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事项,是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因此,对个人转让技术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原税收优惠的规定则是,对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在投资入股环节,按照技术成果评估增值额确认应税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

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财税[2016]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2号公告,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

1、个人所得税

新政策增加了递延纳税的政策选择。财税〔2016〕101号文件明确,投资人在以技术作投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与此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个人于技术成果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减除原值(即技术成果研发费用)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若一次性缴税有困难,可5年内分期缴纳。

因此,纳税人可自由选择采取现行政策5年分期纳税规定,或者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点征税的规定,灵活地政策选择方式,将大幅降低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若5年分期缴纳,个人须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取得技术成果的被投资企业应将技术入股个人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不过,享受技术成果优惠需要具备如下条件:一是被投资方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二是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三是取得技术成果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如果一部分为股票(权),另一部分为货币,则不能递延纳税;四是取得技术成果的被投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2、企业所得税

如果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是企业,则涉及企业所得税。

技术入股的企业,同样可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选择递延纳税优惠——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事项的处理与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大致相同。转让技术成果取得股票(权)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得递延纳税。

技术入股的企业也可以选择当期纳税或5年分期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所得,可以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技术成果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三、享受税收优惠应当注意的问题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何履行备案义务?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进行技术入股的政策性很强,一旦操作不当,就会形成涉税风险。因此,在这里提醒技术入股的企业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其一、个人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是分期计算应纳税款,且不必每年均匀缴纳。企业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是分期计算所得,且须均匀计入相应年度。

其二、若5年分期纳税,技术入股的企业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必须是居民企业。

其三、5年内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其四、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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