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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8月那些重要财税法规的综述
来源:互联网 编辑:理臣教育 2015-08-26 1152
    摘要:以下财税法规是对2015年7月21日至8月20日期间,中央出台的重要财税法规进行的汇总和概述。这个月法规主要有,对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对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问题;对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等方面作出的相关公告和通知。具体内容详见法规正文。


图片来源:Pixabay的免费图片

    1、2015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2号)。文件规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应由工程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且工程承包企业需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2、2015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3号)。根据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进需要,国税总局发布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相关规范。

    3、2015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4号)。公告对生产企业中符合规定享受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资格备案手续时,所需要准备的资料和事项进行了重新规定。

    4、2015年7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96号)。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国税总局和银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共同建立银税合作机制,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活动。

    5、2015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19号)。批复同意了,深圳市国税、地税局可以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基金、费)范围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并同意深圳市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合作和风险管理,实现强化征管的请示。

    6、2015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5号)。公告明确,自2015年9月1日起,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7、2015年8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8、2015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6号)。文件明确,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等六项事项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的规定。

    9、2015年8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第57号)。文件明确,城市公交企业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应当提供《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上述材料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10、2015年8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了《关于2015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15]第16号)。文件规定,对持有2015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市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11、2015年8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对化肥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12、2015年8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税总函[2015]440号)。为充分发挥出口退税的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国税总局推出了要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抓好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规定的落实;持续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加强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严格审核,严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

    13、8月13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完善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决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且实行备案管理,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14、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9号公告),公告指出,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来源纳税服务网,法规具体详见法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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