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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财政局官宣!满足条件的中级考生无需参加继续教育!
来源:理臣教育 编辑:理臣小编 2021-11-11 215

以往,会计人员每年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但是现在只要你每通过一科开始,就可以折算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不需要在去单独学历公需课。那么有哪些地区宣布了呢?一起随理臣小编来看看。

一北京地区的考生

北京财政局发布《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考试成绩合格申请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的公告》明确: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高级)、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不需要再单独学习公需课,办理时间是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原文如下:


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考试成绩合格申请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高级)、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办理时间及网址

(一)办理时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网址:北京市财政局——热点服务——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二、办理流程

(一)已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办理流程

如果已经在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采集,当年参加上述考试并合格人员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规定,您可以上传成绩单折算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继续教育学分不区分初中高级,不需要再单独学习公需课。

(二)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办理流程

如果首次取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高级),以前不是会计人员,没有在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过采集,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但本年度应该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上传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三)技术支持电话:010-62056922

特此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5日


天津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参加继续教育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1年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津财会〔2021〕1号

各区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会计人才发展,提高会计人员履职能力,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其中,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无需单独参加继续教育,可自毕业后的次年开始参加;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要求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至少取得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一)公需科目。应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2021年度《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目录》执行,具体可通过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tjjxjy.chinahrt.com)查看并学习。

(二)专业科目。应按照《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1年)》(见附件1)执行。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安排课程。另外,对于财政部近期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等要予以重点关注。

三、继续教育方式及学分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的具体形式、学分计量及登记方式按照《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及登记方式》(附件2)执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前,应确保已在“天津会计网”(tjkj.cz.tj.gov.cn)首页左侧“天津会计-会计诚信平台”中完成信息采集。未采集的应通过 “天津会计-会计诚信平台-信息采集”窗口提交申请,并由各区财政局审核确认。

我市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18年以前年度(含2018年)的继续教育不作强制要求,也不进行学分补登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未完成2019年度、2020年度继续教育的,可通过参加网络培训方式进行补学。

四、继续教育保障措施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升能力,切实保障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二)鼓励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网络培训方式完成继续教育,促进我市会计继续教育工作逐步形成网络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各单位在开展面授培训过程中,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参训人员健康安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监督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市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质量的指导、考核、监督,并对各培训单位统一申报的学分进行审核确认;各区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会计诚信平台”系统中本区所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个人学分进行审核确认。

(四)各涉农区财政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积极推动、指导、开展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增强农村基层会计人员会计业务技能,提升基层农村财务管理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2021年1月14日


广东省财税厅:广东会计人员按照单位(居住)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布的相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各地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及本指南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1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规定》)、《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 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20〕4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发布2021年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分要求

会计人员2021年度应完成不少于90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公需科目学分不少于30学分,需要按照省人力社会资源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指南的通知》要求完成;专业科目学分不少于60学分。2021年度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的人员,在校学习期间取得初级会计专业职称证书的,在校学习期间无需进行继续教育,毕业当年可上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确认毕业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会计人员2021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如下:

(一)《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此项为必修内容);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

(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及相关内容;

(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五)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内容;

(六)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八)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九)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内容中第(一)项为必修内容,其余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学习。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会计人员按照单位(居住)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布的相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各地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及本指南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督促会计人员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督促本辖区施教机构与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及时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确保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深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及学分登记政策,由深圳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四、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及学分登记管理

(一)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形式

1.公需科目学习方式。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方式为远程学习,会计人员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账号,选择“公需课学习”,即可选择远程培训机构在线完成年度培训。

2.专业科目学习方式。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可采用参加培训、发表论文等方式完成,具体内容及学分折算标准详见附件。如采用培训方式完成,面授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远程在线学习时间不少于24小时,远程培训机构名单经财政部门备案通过后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中公布。如选择远程学习,会计人员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账号,选择“专业课学习”,即可选择远程培训机构在线完成年度培训。

如采取面授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可由省属单位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面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并由单位自行录入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如委托高等院校、省级以上会计类行业协会采取面授方式进行继续教育的,可由高等院校、省级以上会计类行业协会进行面授机构备案后录入学分。

(二)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

省属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采集,按时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办理学分登记事项。继续教育学分统一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进行登记确认,所需提交材料(详见附件)在线提交后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1日


参加继续教育钱需要先进行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对象: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3、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暂时没有从事会计工作但当年拟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准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需按以下原则选择地区进行信息采集:

1、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按工作单位所在地区进行采集;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进行采集;

3、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区进行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模块

信息采集模块分为在岗会计人员和预备会计人员两类。

1、在岗会计人员:采集基本信息,同时扫描上传学历证书、加盖单位公章审核确认的开始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材料(如:交接单、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能证明从事会计工作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2、 预备会计人员:采集基本信息,同时上传学历证明、户口本或居住证(外地在津上学的学生上传学生证扫描件)。

信息采集入口

由于信息采集采取属地管理原则,采集的时间、网站、提供的证明信息也有所不同,建议学员查看当地会计管理部门的通知,并按要求及时完成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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