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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会计实操 > 税务实操 > 纳税实务:公司购进材料取得的专票,当月未认证如何账务处理?
纳税实务:公司购进材料取得的专票,当月未认证如何账务处理?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编辑:郝老师 2017-10-13 553

纳税疑问

经常遇到财务人员问同样的问题:

公司本月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当月并未认证抵扣,请问如何做账处理?

问题答复

可以分以下两步进行账务处理:

(1)当月取得购买材料的专票,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6000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020元

贷:银行存款 7020元

(2)认证该张发票的月份,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元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020元

注意:

假如上述购买的材料属于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3)按照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2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20元

涉税提醒

注意:

(1)“待认证进项税额”不同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个是认证了,一个是没有认证!

(2)若是取得的进项税发票认证当月没有申报抵扣,则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

一、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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