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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实务操作指南
来源:理臣教育 编辑:理臣君 2018-02-02 278

关于税务筹划知识有很多,有增值税税务筹划,不动产转让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等,接下来就跟理臣小编一起来了解下税务筹划的相关知识。

产权交易行为

A公司先将原料生产线重新包装成一个全资子公司,资产为生产线,负债为2000万元,净资产为0,即先分设出一个独立的B公司,然后再实现D集团对B公司的并购,即将资产买卖行为转变为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同方案二,A公司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当从A公司分设出B公司时,被分设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设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分设B公司后,A公司应按公允价值2000万元确认生产线的财产转让所得600万元,计税150万元。

B公司被D集团合并,根据企业合并有关税收政策,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B公司转让所得为0,所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重组所得税筹划

(1)案情介绍

2012年3月,上市公司A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股票,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B(该B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发行36,809万股A股股票,收购B持有中国境内的水泥有限公司C的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建工建材总公司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214,242,370元,出资比例为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2)税务规划前的税负分析:

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财税[2009]59号规定中股权收购的定义。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尽管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水泥有限公司C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

=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

由于B公司的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于非居民企业,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745250×10%=237274525元

②收购方:A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税务规划方案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4)税务规划后的税负分析: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②收购方:A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642629475元(856839300×75%)。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可见,通过筹划,使B公司转让C公司75%的股权,则可以在当期避免2.37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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