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 问】
我公司有一台设备,已经折旧完毕了,这月份进行清理,清理净损失10万元,请问这样的资产损失需要办理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回 复】
由于该项设备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发生的资产损失适用清单申报。
【账 务】
结转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1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万元
【提 醒】
同样是固定资产清理损失:
1、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是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未达到使用年限的非正常报废清理损失得通过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
【补 充】
注意:
公司按公允价格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损失,属于清单申报。
政 策 一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采取了正列举方式,不适用清单申报的就要适用专项申报(无法准确判别的也可以采取专项申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政 策 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六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快速快乐学财务,理臣广州会计培训班让学习更简单!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理臣教育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