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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修订明确个税强收为房地产税铺路
来源:理臣资讯 编辑:理臣教育 2015-01-23 1056

《税收征管法》修订明确个税强收为房地产税铺路

国务院法制办1月5日就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纳税识别号,自然人将适用跟企业一样的税收强制措施。专家称,这为个税、房地产税改革铺平了道路,为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整个税制改革扫清了障碍。

图片来源:Pixabay的免费图片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通过后20余年未修订。2008年国税总局正式启动修订工作,至今已历时6年。2013年曾有小规模的修改,之后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财税体制改革提出大的方向。

多位专家认为,此次修订是一次“大改”。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征管法修改的核心内容是针对自然人的,既规定义务责任,也规定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告诉记者:“这次税收征管法修订的重要目标就是为直接税改革,为向自然人征税提供法律配套和保证。未来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是优化税制结构,具体落实就是提升直接税比重。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是未来直接税改革的重点。”

具体而言,此次修改增加了对自然人纳税的税收征管的规定。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的法律地位,而过去只有企业、社会组织有识别号,自然人没有。“在国外,自然人的纳税识别号和社会保障号是连在一起的。现在征求意见稿写得很清楚,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等都应该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刘剑文表示:“同时,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对税收的法律法规,纳税人有先行的表达权。”

此外,修订稿也明确第三方机构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个税的综合改革、房地产税改革等税制改革,多由于税务机关不掌握充分的涉税基础信息而难以推进。

施正文说:“要征收直接税,税务机关需要详细掌握自然人的涉税信息,这些涉税信息很多都在第三方机构,比如房地产税的信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而金融机构则掌握个人所得税征收所需的很多信息。此次修改规定第三方有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规定了税务机关有获取涉税信息的职权,这也是重要变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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