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货/固定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确认问题
1.A 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2017 年 9 月 30 日将一栋楼房从销售变为出租,A 公司将其从存货调整至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存货账面价值为 4000 万元,公允价值为 5000万元,问题一:请问转换时点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如果需要确认,是否与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相违背?
问题二:2017 年 12 月 31 日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第十一条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 结合本例,2017 年 9 月 30 日 A 公司应调整其他综合收益,该转换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亦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2.B 公司 2017 年 9 月 30 日研发出一项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200 万元,计税基础 300 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确认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那么 2017 年 12 月 31 日是否需要针对该无形资产确
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答复:
1、转换日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应冲减其他综合收益。这与所得税准则中的“初始确认豁免”不矛盾,因为本质上不是资产的初始确认,而是后续计量的调整。
2、2017 年末应就公允价值变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中发生于转换日至年末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相应地对应于这部分公允价值变动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影响应计入所得税费用。
对于该项自研无形资产,因为初始确认时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故后续摊销时虽然享受了加计扣除,但不再确认其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因为这是原先未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的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