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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财务管理 > 财务管理 > 股息红利所得的税务处理政策总结
股息红利所得的税务处理政策总结
来源:综合整理 编辑:理臣君 2018-10-17 361

  股东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所得,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一、企业股东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以企业股东也分为居民企业股东和非居民企业两类。

  1、居民企业股东

  居民企业股东,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股东。居民企业股东对来自国内外的股息红利所得,都有纳税义务。若对来自国外的股息红利所得已经在当地实际缴纳了所得,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另外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取得的来自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股东,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时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来源于境内所得的确定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即如果被投资单位位于中国境内,则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需要在中国纳税申报。

  2)针对非居民企业也可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即:非居民企业中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注意: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预提所得税:1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股东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所得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注意:根据中国与相关国家地区达成的税收协定或安排,可以享受相应的协定税率除外。

  4)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很特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这里使用的”外国投资者“不是”非居民企业股东“,基本相同,但后者更显专业些。

  二、个人股东

  1、境内个人股东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境内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20%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另外注意两个问题: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股票股利按照面值确认收入。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但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股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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