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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必学!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四种策略”
来源:中国会计报 编辑:理臣君 2017-08-05 243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合理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运营负担是企业不得不去考虑的事。那么,如何开展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4种策略值得去参考借鉴。


图片来源:Pixabay的免费图片

利用企业清算进行税务筹划

有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必须通过终结清算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在资本公积金中,除企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外,其它项目可从清算所得中扣除。对于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发生时计入资本公积,清算时并入清算所得予以课税,这相当于增值部分可以延期纳税。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创造条件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这样可以较原来多提折旧,抵减更多的所得税,从而减轻税负。

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减少清算所得的税务筹划。根据税法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该期间发生的费用属于清算期间费用。如果企业准备清算时还有大量盈利,可以考虑采用适当推后清算日,用该期间发生的费用来冲抵其盈利,从而减少清算所得,实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对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进行税务筹划。根据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本公积,除企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以外,其他项目可从清算所得中扣除。对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发生时计入资本公积,不交纳企业所得税,但在清算时,应并入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这相当于增值部分和接受捐赠的财产物资可以延期纳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创造条件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这样可比原来多提折旧,减少计税征所得税的税基,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

另外,企业可以通过改变企业解散日期来影响企业清算期间其应税所得的数额。

利用外币业务市场汇率变化进行税务筹划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进行外币业务核算时,可以选择外币业务发生当日的市场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也可以选择外币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是选取当月1日的市场汇率。

在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时,将各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按期末时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其与相对应的记账本位币账户期末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汇兑损益。

如果本期的外币债权发生额大于本期的外币债务发生额,在汇率持续上升时,选取当日汇率有利;而在汇率持续下降时,选取当月1日汇率有利。若本期的外币债权发生额小于本期的外币债务发生额,则在汇率持续上升时,选取当月1日汇率有利;而在汇率持续下降时,选取当日汇率有利。

例如,某企业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有美元外币账户。当月1日市场汇率为1美元=8.2元人民币,月底市场汇率为1美元=8.4元人民币。企业进口原材料一批,价款10万美元,当天收到发票和提货单,货款尚未支付,当天市场汇率1美元=8.35元人民币。若企业选取当日汇率为记账汇率,则在期末调整时会有汇兑损失15000元;若选取当月1日汇率为记账汇率,则在期末调整时会有汇兑损失20000元。因此在汇率持续上升时,这笔业务选取当月1日汇率为记账汇率有利;反之,在汇率下降时,选取当日汇率有利。

利用“股权转让”变为“先撤资再增资”进行税务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如,A公司由甲、乙两个法人股东(均为居民企业)于2008年初出资1000万元设立。甲的出资比例为32%,乙为68%。今年6月31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8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1200万元、未分配利润5800万元。7月1日,甲企业与丙(个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A公司32%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协议约定:甲、丙按该股权的公允价值2800万元转让。在股权转让环节,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800-1000×32%=248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2480×25%=620(万元)。如果甲、乙企业达成协议,甲先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撤出32%的出资1000万元,从A公司获得2800万元补偿,再由丙与A公司签订增资协议,规定由丙出资2800万元,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32%,则上述股权变动的两种形式虽然最终结果一样,但税务处理方却大不一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则甲企业因撤资收回的2800万元的补偿收入,其中320万元(初始投资1000×32%)属于投资收回,不缴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例32%计算的应享有A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5800+1200)×32%=2240(万元)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规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2800-320-2240=240(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交企业所得税240×25%=60(万元),而丙的出资行为除增资应交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收问题。

可见,A公司通过变“股权转让”为“先撤资再增资”,节约税收620-60=560(万元)。所以,企业变“股权转让”为“先撤资再增资”,则可合理避税,减少相当于按撤资比例计算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然,企业撤资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

利用对外捐赠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捐赠是一种支出,但有时候捐赠时机选择得好,相当于一种广告,并且这种广告效益比一般的广告要好得多,特别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因此,企业往往利用捐赠获得节税和做广告的双重利益。但新税法对捐赠的税前扣除有相应规定,企业在捐赠时应加以注意。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对于企业自行直接发生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此外,企业在对外捐赠时还应注意时机。

例如,某企业2015年和2016年预计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共提出三套方案:第一套方案是2015年底直接捐给某贫困地区;第二套方案是2015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第三套方案是2015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2016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其区别如下:方案1:该企业2015年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100×25%)。

方案2:该企业2015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万元(100×12%),超过12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2万元[(100-100×12%)×25%]。方案3: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15年和2016年的会计利润均为100万元,因此每年捐赠的1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12万元,均可在税前扣除。2015年和2016年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均为22.5万元[(100-10)×25%]。

通过比较,该企业采取第三种方案最好,尽管都是对外捐赠20万元,但方案三与方案二相比可以节税2万元(8×25%),与方案一比较可节税5万元(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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