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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务管理 > 税务筹划 > 税收筹划案例:设立分子公司的涉税筹划
税收筹划案例:设立分子公司的涉税筹划
来源:华财会计在线 编辑:华财会计在线 2017-07-18 399

  【基本事实】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和经营地均在北京市。该公司的是一家专业从事医疗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另外公司还为其他医药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业务。由于产品能够很好满足市场需求,每年销售量和销售额均保持30%以上的增长。目前的生产能力已无法满足公司日益增长的需要。公司计划在河北某市建立一个新的生产工厂。公司董事会经过研究,决定以分公司的形式在河北建设该工厂,该工厂不仅生产医疗设备,也为河北当地医药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存在问题】

  A公司在河北设立分公司后,将面临以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

  一、增值税

  (一)分公司移送设备缴纳增值税

  河北分公司将生产完毕的设备交付给北京总公司时,需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收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收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二)分公司提供咨询服务预缴增值税

  《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第六条规定: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总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汇缴增值税

  《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第二条规定: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第四条规定: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五条规定: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二、企业所得税

  总分公司在预缴企业所得税和汇算清缴时,均需按照比例分摊的方式计算各自应缴纳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三条规定: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通过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无论分公司还是总公司,在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都需要进行非常复杂的计算。由于政策的晦涩及不同税务机关对政策的理解差异,很有可能在实际缴纳税款时出现错误。而这些错误的风险最终都很可能由企业承担。

  【筹划方案】

  建议A公司在河北某地设立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根本区别是,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单独计算缴纳各种税款;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在计算缴纳各种税款时往往需要和总公司综合考虑。

  设立子公司后,将子公司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以委托加工的形式委托子公司生产医疗设备,该子公司取得受托加工收入,就加工收入计算缴纳税款。对于子公司提供的咨询收入,单独核算,按照营改增的有关规定,适用6%的税款计算缴纳增值税。

  A公司按照收入类别分别计算缴纳税款。

  采用该方案后,运营模式更加清晰,纳税计算更加简单,大大减少了公司的管理成本、协调成本,大大降低公司的总体纳税风险。

  【筹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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