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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案例:质保金的涉税筹划
来源:网络 编辑:理臣教育 2017-06-03 347

【基本事实】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销售一种大型设备集成系统。由于系统包括软件和硬件,且需要现场安装调试。公司目前按分期收款的方式进行销售,一般在合同签订时,客户支付收10%的货款,客户收到货物时支付50%的货款,安装调试完毕并检验合格后支付30%的货款,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系统投入使用一年后,若无质量问题再支付。A公司按收款时间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目前对质保金按如下方式处理:系统调试完毕并收取90%货款后,将10%质保金作为应收账款,同时确认相应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待将来开具发票时再缴纳。

【存在问题】

A公司对质保金的处理方式导致收入提前确认,税款提前缴纳。如果将来质保金无法收回,还将涉及繁琐的资产损失报备及多缴纳税款问题。

【筹划方案】

建议A公司对质保金采取如下会计处理:

1、收到90%货款后,确认10%质保金的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质保金)

贷:预计负债

2、收回质保金并开具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借:预计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如果质保金无法收回,

借:预计负债

贷:应收账款(质保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筹划依据】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第(四)款: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第(一)款: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第(二)款: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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