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电话客服

电话客服
400-835-0088

APP下载

APP下载

预约听课

预约听课

返回顶部

首页 > 税务管理 > 税务筹划 > 财务人员常见的八大纳税误区
财务人员常见的八大纳税误区
来源:综合整理 编辑:理臣君 2018-09-15 264

  纳税是会计工作中重要内容之一,营改增之后,新政的不断出台各种福利也接踵而至但有些纳税人因没能及时了解新政以及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反而走进了纳税误区。

  这里为大家整理了财务人员容易出现的纳税误区快来看看你中招了没有。

  误区一、收到的合同违约金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亦或者必须缴纳增值税

  不少财务人员会认为,公司跟客户签订了购销合同,由于客户方出现违约事项,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违约金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亦或者有部分财务人员会认为必须缴纳增值税。

  其实应该区分情况来处理:

  1、对于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无需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开具发票;

  2、对于合同已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政策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误区二、购买不动产一定要分2年抵扣

  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因此营改增后取得的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可以一次性抵扣。

  账务处理:

  借:投资性房地产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1万元

  关注点: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是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已经出租的建筑物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应该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而不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虽然投资性房地产业属于不动产,但是由于不符合15号公告所规定的“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应该可以在购进的时候一次性抵扣进项税的。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误区三、增值税抵扣必须取得专票

  财务人员认为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实有些“普通发票”可以抵扣:

  1、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注意:2018年7月1日后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必须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方能抵扣增值税。

  2、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注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符合规定的“完税凭证”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证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误区四、只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抵扣增值税

  取得专票不一定允许抵扣,比如住宿费专票,员工出差取得的住宿费专票可以抵扣,但是公司接待客户,收到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同样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收到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误区五、所有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均属于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公司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假如既没有政府部门出具的资金拨付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也未单独进行核算,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注意:

  A: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误区六、见到餐费发票就计入业务招待费

  在企业的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事实上,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

  比如:

  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用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员工食堂就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企业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想要提升自己会计水平的同学,乐意参加理臣会计实操课程,通过3个月学习就能获得1-2年专业会计的实操经验。

相关推荐
相关资讯
更多
初级会计导航
考试资讯
辅导课程
考试资料
考试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