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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务管理 > 税务筹划 > 土地增值税怎样筹划,财务经理巧妙规划
土地增值税怎样筹划,财务经理巧妙规划
来源:综合整理 编辑:理臣君 2018-07-04 162

  我这样写税务规划,可好?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最近A公司所在的集团资金流比较紧张,集团想出售下属B公司。尽管B公司一年到头并不为集团挣多少钱,但B公司名下有一块地,位置不错,这就是B公司最值钱的地方。

  财务经理在拟定方案时,主要考虑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的话,别的没啥异议,就是税局方面会不会让公司交土地增值税。

  事实上,税务总局已有案例,出售土地要依法交纳土地增值税。以下三个案例,税务总局都批复了让交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于是,财务经理就想到了来一招移形换影——

  先让B公司再开展一段时间的业务,形成一些债权债务及其他资产负债,集团再抽出一个团队过去,到时股权转让的时候,这个团队也整建制随同资产、债权、债务一起转让……

  这样就避免了只是转让土地的尴尬情况了,运作一段时间之后,原班人马再回到集团……

  这招万一被税务部门识破,如何是好?

  根据最高法(2014)民二终字第264号,判决书中说“由于转让股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股权发生转让时,目标公司并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目标公司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财务经理的方案,可不可行呢?

  先把概念梳理清楚。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

  股权是股东享有的,并由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多项具体权利的综合体。股权转让后,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股东,取得股权。

  土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设土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股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权利,股权转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依据不同,两者不可混淆。

  当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时,该公司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而作为公司资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仍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财产性质未发生改变。

  一直以来,这土地增值税该不该交,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就从以上案例来看,想要实现财务经理的目的,还有好多方式,如收购方先增资、出让方再减资等,切记方案不同,结果不同!唯一不变的就是,事先做好税务规划。如果想了解更多财务人内容可参加广州会计培训班,或者登陆理臣教育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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