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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务管理 > 税收政策 > 对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个税新政的全面解读
对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个税新政的全面解读
来源:华税 编辑:理臣君 2017-06-03 112

 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动能。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4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此次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明确相关税收征管工作流程,规范纳税人办税手续,保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快速落地;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政策规定,规范各地税务机关政策执行口径,保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地。

一、明确执行口径

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公告》在《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部分执行口径:

一是明确满2年的口径及投资时间计算口径

二是明确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三是明确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出资比例的计算口径。由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的,在投资满2年的当年就可享受试点政策,因此将计算出资比例的时点确定为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对同一年满2年的投资统一计算,简化计算方法,减轻企业办税负担。

四是明确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其计算方法参照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计算方法,确保纳税人能准确理解政策、适用政策。

五是明确法人合伙人可合并计算抵扣。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合伙创投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考虑到法人合伙人可能会投资多家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而合伙创投企业的分配可能会有所差别,有些因创业投资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可能永远没有回报。因此允许合并计算抵扣,并将所有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合伙创投企业均纳入合并范围,将使法人合伙人能充分、及时抵扣,确保税收试点政策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合并计算抵扣的范围既包括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二、明确税收优惠备案的办理

办理时间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

办理主体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合伙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和初创科技型企业

受理机关公司制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三、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申报抵扣

根据《公告》规定,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个人合伙人只需正常办理纳税申报,并随申报报送上表即可。

四、天使投资个人的申报抵扣

1.转让未上市企业股权。天使投资个人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办理抵扣手续。

2.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税款清算时,进行投资抵扣。

五、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税务处理

根据《通知》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天使投资个人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可以在36个月内转让其他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进行抵扣。具体税务处理如下:

1.及时持前期投资抵扣备案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原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2.转让投资的其他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持税务机关登记后的已注销清算企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前期办理投资抵扣时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办理投资抵扣手续。

六、明确其他管理要求

一是明确转请机制。《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在创业投资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相应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

二是明确骗取抵扣的罚则。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是明确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其他事项。《公告》对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的备案资料及备查资料进行了规定。其他的备案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执行。

七、明确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与《通知》保持一致,其中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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