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明星被税务局列为稽查重点
早在2017年2月13日,税务稽查发布《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部署2017年度的稽查工作安排时就将演艺明星列入重点稽查范围。《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部署“税务总局稽查局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统一选取30名企业高管、演艺明星,下发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
崔永元引爆大小合同税案
2018年5月28日,崔永元在网上曝光了写有“范冰冰”字样的合同,片酬税后1000万元。5月29日,崔永元又在网上曝光一个人演一出戏,要签一大一小两份合同的阴阳合同涉税问题。
2018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涉税问题》,文中说明两层意见:
1、税务机关已经对崔永元在网上反映的阴阳合同等涉税问题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2、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的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并将加大管控力度。
税务问题不止影响范冰冰?
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看,除了要对崔永元指出的税务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外,总局已经部署了对部分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的调查评估。不仅如此,影视公司集中注册的霍尔果斯税务机关也在此前就要求部分企业开展自查,很多影视公司被列入了自查名单。
税务风暴已经到来,崔永元的曝光让这场风暴展示在大众的眼前。
明星们的税务秘密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我国有些特定地区有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可以享受如财政返还、纳税减半,甚至免税的政策。这些区域就是所谓的“税收洼地”。
新疆霍尔果斯就是一个典型的“税收洼地”。根据霍尔果斯的税收政策,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霍尔果斯新办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企业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有一定的返还。
范冰冰为法人的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旗下,有一家注册在霍尔果斯的全资子公司霍尔果斯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爱美神类似地,很多演艺明星都在霍尔果斯成立了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
法律风险
在不同区域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刺激当地的经济发展,优化结构产业结构。但是,在巨大税收利益面前,很多企业“创造条件”享受优惠,这就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税务秘密二:资本运作背后的税收利益
为拍摄某一影视作品专门成立公司、成立明星工作室、投资公司、运作企业上市等等资本运作背后都可能存在税务秘密。
举例来说,明星如果从签约的经纪公司取得收入,那么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以3%-45%的累进税率计算纳税。如果从工作室取得所得,在明星未受雇于工作室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等按照可能较工资薪金更低的税率纳税。
又比如,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制度,明星往往可以用收取税后金额的形式将税务责任转移至向其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另有例子如明星成立投资公司,演艺报酬以私下代付入股款、分得投资收益等名义收取,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法律风险★★
依法进行资本运作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但违规操作则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如以取得股权作为演艺活动的回报,且没有就取得的股权部分申报纳税等。
明星们的税务秘密三:个税申报的名义不同,税率不同
演艺明星无论采取什么方式运作,比如公司形式、资本运作方式等等,最终把大额资金转到个人名下时都少不了要交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所得,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如工资薪金(3%-45%的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税率20%、30%、40%)、特许权使用费(税率20%)、稿酬所得(实际税率14%)等等。
结合这一特点,明星通过以不同名义取得所得,可以达到尽量降低个税的效果。
例如:
明星A受雇于经纪公司,经纪公司与唱片公司等签约,派明星A参与唱片制作等工作,并以经纪公司名义从唱片公司收款,由经纪公司向明星A支付报酬。这种情况下,明星A从经纪公司取得的报酬可能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超过3,500元免征额的部分,仅能扣除如社保、公积金等少量项目后,按照最高45%的税率缴纳个税。
明星A以个人名义与唱片公司签约,直接向唱片公司收款(或委托经纪公司代为处理个人工作事务并代为收款),明星A相对独立于经纪公司,那么明星A不是基于与经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提供劳务,而是独立向唱片公司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
对于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的部分,可以扣除20%,之后按照最高4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超过50,000元后,个税计算公式为:报酬金额×(1-20%)×40%-7000=报酬金额×32%-7000,相较于工资薪金最高45%的税率明显降低。
法律风险★★
由于以不同名义取得的报酬,纳税时的税率不同,在确认取得报酬应当采用哪一种税率时就可能引发争议。由于这个原因导致对演艺明星应当如何纳税产生争议的案件早有先例。
【林志玲税案】
林志玲通过经纪公司凯渥公司对外签署表演合约,对于林志玲取得的报酬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发生争议。
林志玲方称,她只是委托凯渥公司代签演出合约,演出取得的报酬属于“执行业务所得”(注:类似于大陆的劳务报酬所得),依法可扣除45%的必要开销(如交通和置装费)后再报税。凯渥公司向林志玲收取2成佣金,并不帮她追讨演出费,演出机票钱等费用也是由林志玲自己负担等等情况可以说明林志玲是独立进行演出,没有受雇于凯渥公司。
国税局认为林志玲受雇于凯渥公司,理由在于凯渥公司拥有林志玲肖像权,林志玲须全力配合凯渥公司接洽的活动,不得私自外接演出等。林志玲受雇于凯渥公司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薪资所得(注:类似于大陆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如作为薪资所得,只能扣除10.4万元新台币的扣除额。
法院最终认可税务部门的认定,认为若艺人“个人”与电视台、唱片公司签约,可以按“执行业务所得”报税;若艺人通过经纪公司与电视台、唱片公司签约,所取得收入属“薪资所得”。林志玲通过经纪公司与电视台、唱片公司签约,属于取得薪资所得。判林志玲需补税684万元新台币。但同时,认定林志玲没有漏报故意,免缴100多万元新台币的罚款。
曾因同样原因卷入税务官司的还有蔡康永被要求补缴1,101万元新台币、大小S被要求补缴超过3,000万元新台币等。
税务秘密四:不能说的粗暴逃税乱象
不仅演艺明星,很多中小企业也普遍存在粗暴逃税的现象。可以说,我国全体公民的纳税意识正在经历税收法治形势转型的阵痛期。演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必然受到更多关注,也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演艺明星酬劳高,需要缴纳的税款数目大。由于缺乏专业团队指导,常见粗暴的逃税方式,如:
1、阴阳合同
被崔永元曝光的阴阳合同是比较常见的粗暴逃税方式之一。
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交易双方签订一个金额较小的合同,据此交税,即所谓“阳合同”。同时,由于交易金额较大,仅有“阳合同”难以保证各方履约。为了保证交易顺利进行,各方通常会对整个交易涉及的全部款项签署正在的合同。也就是说,各方就真正的交易情况(或仅对“阳合同”未包含的金额部分)签署合同,作为履约的依据,但不对这一合同申报纳税,即所谓“阴合同”。
在税法上,阴阳合同的实质是隐瞒交易的实际情况,签署一个据以进行纳税申报的虚假合同,最终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目的。
法律风险★★
【崔永元爆料演艺圈阴阳合同】
崔永元在微博上曝光演艺圈阴阳合同的现象。小合同以演出名义签署,大合同以制作、策划、监制等等其他名义签署,这不同于税法意义上通常所说的阴阳合同。税法上所说的阴阳合同是针对同一项收入,分别签署两份名义相同,但金额不同的合同。如小合同是200万的演出合同,大合同1,000万也是演出合同。以200万的小合同申报纳税,但各方实际履行1,000万的大合同。小合同付款走对公账户,大合同付款走私人账户。将大合同及相关的资金往来隐匿不报税,进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崔永元曝光的大小合同中,两个合同以不同的名义(制作、策划等)签署,不能说明存在税收违法。这样操作的目的可能有:(1)规避国家关于演员片酬最高限额的规定;(2)收入分别以适用不同税收政策的主体收取,达到避税目的。
因此,判断大小合同是否存在涉税违法,关键在于大合同是否存在账外收款、未进行纳税申报等情况。
2、账外银行账户收款不报税
如果说阴阳合同是采取以与实际金额不符的较小的金额纳税,账外收取款项则是直接把整个交易“隐匿”来逃避纳税。账外收款的交易有的签合同,有的不签合同,资金采用企业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收款,或者个人用亲朋好友的银行账户收款,收取款项不在账簿上反映,不进行纳税申报。
法律风险★★★★
【刘晓庆逃税案】
2002年4月2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调查。2002年4月4日﹐北京市地税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于4月5日立案侦查。
经查,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一九九六年以来采取(1)账外收款隐匿电视剧版权收入、演出收入;(2)加大账面支出,比如收集充账发票,伪造员工工资表;(3)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等方式偷税667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构成偷税罪。
刘晓庆虽未被认定构成犯罪,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被羁押422天,演艺事业受到重创。
3、现金交易不入账
比账外银行账户收款更为隐蔽的方式是直接使用现金交易,这种方式通常双方不签合同,不在企业账上反映。现金收款方式涉税违法比较隐蔽,有关部门调查时会遇到更多障碍。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合同约束,也更可能在合作过程中发生违约等情况。
法律风险★★★
4、个人消费等不合规成本费用在公司报销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计算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企业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为了少缴税款,很多人在允许扣除的项目上做文章。如在进行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支出时(如个人购买的奢侈品、个人旅游的交通住宿费用等)开具发票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入账。
法律风险★★
【宋慧乔逃税案】
2012年8月30日,宋慧乔接到首尔地方国家税务厅的通知,针对她2009-2011年的税务问题将会展开调查。
2012年10月11日,国家税务厅发现宋慧乔的税务记账存在问题。宋慧乔于2009-2011年3年间申报了137亿韩元的收入,其中67亿韩元(约合人民币4,038万元)为“必要经费”。但是在宋慧乔申报的必要经费中,有54亿韩元(约合人民币3,255万元)未出示票据,部分信用卡发票和刷卡明细单甚至重复,逃税25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507万元)。
国家税务厅向宋慧乔追缴了欠缴税款以及滞纳金共31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869万元),首尔江南税务署也以相同的理由在2012年4月向宋慧乔追缴了7 亿韩元(约合人民币422万元)。宋慧乔共计缴纳了这两笔共38亿韩元(约合人民币2,291万元)的欠缴税款与滞纳金。
宋慧乔逃税案爆发后,未进行更多的抗辩,第一时间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并亲自出面诚恳向公众道歉,但仍未能获得韩国民众的谅解。
明星作为高收入、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一方面要缴纳的税款金额大,面临的税收诱惑大;另一方面自身是否否合法合规也受到更多的关注,无疑是税务风险的高危人群。近年来,我国的税收法治取得了大幅的发展,公众的法律意识也逐渐提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才能谋得长远发展。如果想了解更多内容可参加南京会计培训,或者登陆理臣教育网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