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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务管理 > 税收政策 > 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得税计税规定
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得税计税规定
来源:综合网络 编辑:理臣君 2018-04-08 230

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居民企业提供劳务,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如何扣缴所得税的问题,一直是实务中很多纳税人关注的要点,下面做简单介绍。


一、是否需要在我国纳税

非居民企业分为以下两大类: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关的所得,无论是否来源于境内均需要在我国纳税,本文就不针对这类企业多做介绍,仅仅介绍上述的第二类企业,也就是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判断劳务所得是否在我国纳税,主要看劳务是否发生在我国境内。

二、税款扣缴时间

(1)一般规定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三十七条)

(2)特殊规定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

【提示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提示2】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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