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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
来源:理臣教育 编辑:理臣君 2018-01-03 304

财政部网站近日发布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固定资产抵扣需要把握的要点

(一)对时间界限的确定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论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在2009年1月1日后开具,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里所讲的"已购进"是指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对可抵扣凭证的确认

可用于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及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和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均需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并在认证当月(所属期)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申请比对,并在取得稽核结果的当月(所属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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