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1
误区:
新个人所得税法是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行。
纠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执行新税法过渡期政策。
误区2
误区:
10月份发放9月份或者8月份的工资仍然适用35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原有的税率。
纠正:
(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误区3
误区:
10月份后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也要扣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并按照新的税率计算个税。
纠正:
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仍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执行。
误区4
误区:
新个税中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从2018年10月1日实行。
纠正:
现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还没有出来,一切都是未知,根据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内容,在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及标准的意见之后,专项附加扣除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另外具体的范围和标准今后也会作出动态调整。
误区5
误区:
新个税中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是一个概念。
纠正:
改革后,综合所得的扣除主要包括四类: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
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如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