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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务管理 > 纳税指南 > 能否税前扣除降级降等的损失?
能否税前扣除降级降等的损失?
来源:综合整理 编辑:理臣君 2018-04-24 125

  【问】烟叶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的降级降等损失?是否能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是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要不要税务局核准税前扣除?

  【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按贵公司问题所述,烟叶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的降级降等应属于人为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办法规定,因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第四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第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知识可参加漳州会计培训,或者登录理臣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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