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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务管理 > 典型案例 > 税务稽查案例反映的企业日常税务问题
税务稽查案例反映的企业日常税务问题
来源:综合整理 编辑:理臣君 2018-09-26 24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标准

  国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18﹞228号)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公司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误,被国税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处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公司2016年“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列支研发费用7,230,975.10元,已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上述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了3,615,487.55元。

  上述研发费用中有3,160,835.65元为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应加计扣除1,264,334.26元,公司多扣除了316,083.57元;上述研发费用中有932,470.22元为项目工程款、项目维护费、产品服务费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公司加计扣除了466,235.11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82,318.68元,按15%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117,347.80元,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提示: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费用发生额的80%,不超过境内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可以加计扣除。

  赠送礼品引发的个税问题

  五五海淘(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沪奉 税处99 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 奉税罚350 号)

  收到日期:2018 年 9 月 10 日

  生效日期:2018 年 9 月 10 日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五五海淘(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少缴税款、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票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至 2018 年 7 月 13 日对公司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1、2015-2016 年,适用于增值税免税收入项目(企业已备案)的进项税额共计151,292.01 元(其中 2015 年 14,461.62 元,2016 年 136,830.39 元),应补缴增值 税 151,292.01 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51,292.01 元(2015 年 14,461.62 元,2016 年 136,830.39 元)。

  2、2016 年,取得广告收入合计 3,007,687.81 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文化事 业建设费。

  3、2015-2016 年,收受假发票(发票种类为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 育业统一发票以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合计 1,517,804.40 元。 应调增 2015 年应纳税所得额 583,510.50 元,调增 2016 年应纳税所得额 1,073,876.40 元。

  4、2015 年至 2016 年期间,赠送实物类礼品,金额 108,749.03(含税),按 照规定应视同销售,应补缴增值税 12,147.74 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1,457.29 元,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71,457.29 元;且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1,749.81 元。

  5、2015-2016 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 192,868.87 元,按发生额的 60% 扣除 115,721.32 元,未超过按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的最高扣除限额 306,971.05 元。应调增所得额 77,147.55 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调增 38,507.70 元,应调增 2015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066.26 元,应调增 2016 年应纳税所得额 26,573.59 元。

  6、2015 至 2016 年期间,以白条列支费用合计 173,480.10 元(计入“销售费用”153,974.10 元,“管理费用”19,506.00 元),应调增 2015 年应纳税所得额 49,006.00 元,调增 2016 年应纳税所得额 124,474.10 元。

  7、2015 年至 2016 年期间,计提返利成本、推广费,并入“主营业务成本”、 “销售费用”科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合计金额 12,351,789.76 元,但均未取得合法凭证。应调增 2015 年应纳税所得额 5,000,000.00 元,调增 2016 年应纳税所得额 7,351,789.76 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及结果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第十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追缴 2015-2016 年增值税 163,439.75 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 号) 第二条之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634.41 元。

  (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 项通知》(沪府办发《2006》9 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追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 管理费 1,634.41 元。

  (3)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50 号,第二条、第三条 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448 号)之规定,查补教育费附加 4,903.20 元。

  (5)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 〈2011〉2 号)第一条之规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 3,268.81 元。

  (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 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 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 条之规定,追缴 2016 年文化事业建设费 90,230.63 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 63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07〉512 号)第二十五 条、第四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 〈2008〉88 号)之规定,追缴 2015 年企业所得税 759,034.86 元。

  2、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 号) 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公告)第三十五条第六款,决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罚款 21,749.81 元、发票罚款 8,000 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29,749.81 元。

  提示:

  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和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劳务报酬的个税问题

  浙江东阳中广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东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东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地税稽罚[2017]36 号)、东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东地税稽处[2017]37号)

  收到日期:2017 年10 月30 日、2017 年11 月2 日

  生效日期:2017 年10 月30 日、2017 年11 月2 日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浙江东阳中广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东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 年5 月19 日至2017 年10 月23 日对公司2014 年1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检查。经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违反税收管理。公司2014 年分四次支付非本单位员工劳动报酬所得共106 万元,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3200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责成公司补扣并补缴应扣未扣的2014 年度个人所得税2332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公司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233200 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16600 元。

  提示: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跟个人处于非雇佣的合作关系,支付的劳务报酬,需要向个人索取发票。个人提供发票的几种形式:1、企业与税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时直接代征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2、个人直接去税局代开发票,地区不同提供的服务不同,个人承担的综合税负不同,部分地区对个人提供某些服务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直接核定,综合税负为4.8%、4.5%、6%等,但是部分地区会要求按照20%~40%征收个人所得税;3、个人改变主体承接业务,可以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需要选择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地区注册。

  虚开发票补税、滞纳金、罚款

  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稅稽处【2018】146 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稅稽处【2018】23 号)

  收到日期:2018 年8 月30 日

  生效日期:2018 年8 月30 日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广州稽查局”)于2018年5 月25日至2018 年8 月3 日对公司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检查,公司在2017 年1 月经营期间,取得“乌鲁木齐天亿嘉信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14 份,发票代码为6500162130,发票号码为00613550-00613563,金额合计1,282,051.30 元,税额合计217,948.70 元,价税总合计1,500,000.00 元;取得“乌鲁木齐正华盛海商贸有限公司” 开具的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18 份,发票代码为6500162130,发票号码为00644484-00644501,金额合计1,709,401.71 元,税额合计290,598.29 元,价税总合计2,000,000.00 元。货物名称为“电缆、镀锌扁铁、螺纹钢”等。经查,上述发票是公司从销货方取得的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经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

  公司凭据上述32 份发票已在2017 年1 月所属期申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508,546.99元,至广州稽查局检查之日止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公司应补缴增值税508,546.99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598.29 元、教育费附加15,256.41 元、地方教育附加10,170.94 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 号)第二条的规定,公司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33号)的规定,公司需缴2017 年1 月增值税508,546.99 元。

  (3) 根据2011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公司2017 年1 月增值税508,546.99元为计税依据,按7%税率计算,对公司追缴2017 年1 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5,598.29 元。

  (4) 根据2011 年修订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公司2017 年1 月增值税508,546.99 元为计税依据,按3%费率计算,对公司追缴2017年1 月教育费附加15,256.41 元。

  (5) 根据《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 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缴公司2017 年1 月增值税508,546.99元为计税依据,按2%费率计算,对公司追缴2017 年1 月地方教育费附加10,170.94 元。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508,546.99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598.29 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的增值税税款508,546.99 元、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5,598.29 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72,072.64 元。

  提示:

  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处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五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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