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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务管理 > 典型案例 > 中秋发月饼,事好税不好!
中秋发月饼,事好税不好!
来源:综合整理 编辑:理臣君 2018-09-25 158

  每年中秋节,很多企业购买月饼这一传统食品作为员工的福利发放,但是,企业财务人员在处理这一事项时,不经意间会犯下严重错误,将企业置于涉税风险之中。

  案例:

  某企业中秋节购买月饼等物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总计含税金额11600元。采购人员听从财务人员的建议:我们购买的月饼等是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的,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毋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只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财务人员根据取得的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职工福利 11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费 11600

  以上处理方法是否正确?

  解析:

  该企业的做法出现了严重错误,这个错误,全国大部分纳税人都在犯!错误有以下几点:

  错误一、没有搞清楚职工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的区别

  职工福利包含两种: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

  集体福利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农村乡镇集体组织为满足本组织成员的需要,依据国家及本组织的有关规定,在本组织范围内实施或者通过社会服务机构举办的、供雇员集体享用的福利性设施和服务。

  集体福利有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支出无法准确的细分到每一个成员头上。譬如每次过节,企业组织员工一起聚餐、嗨歌等。这种支出无法准确计算每个成员应承担的支出:有的员工吃得多,有的员工吃得少,有的员工是麦霸,有的员工不唱歌等等。

  个人福利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农村乡镇集体组织为满足本组织成员的需要,根据本组织的规定,为本组织成员发放的货币或者非货币福利。

  个人福利有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支出可以准确的细分到每一个成员头上。譬如中秋节发放月饼,可以清楚的根据员工获得的物品确定其对应的价值,属于职工个人福利。

  根据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企业只有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用于“职工个人福利”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因此,购买职工个人福利用品索要普通发票而不要专用发票是错误的行为。

  有人提异议:文件不是规定“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么?这是对文件规定的错误理解,这里的个人消费指的是股东或者职工个人的消费活动不得开具企业名称的发票进行抵扣,而不是企业内员工的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譬如,职工个人出差住宿,取得的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譬如公司办公室购买的饮用水,取得的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等等。

  错误二:没有搞清楚职工福利和职工福利费的区别

  企业将发放给员工的月饼支出,计入了“职工福利费”,这个错误源于误解了“职工福利费”的定义,误认为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就属于“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支出在会计处理上有两种:1、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2、职工福利费。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很多的职工福利制度,为员工创造福利,但是,计入“职工福利费”的相关支出有严格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包括: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范围有着严格的规定,不宜扩大。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财务人员将其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方法,有可能虚增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

  错误三、发放给职工的个人福利没有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纳税人购进月饼,发放给员工,需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案例中的企业购进月饼取得普通发票,没有抵扣增值税,但发放却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给企业造成了损失。

  如果企业购进月饼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会计处理如下:

  购买时:

  借:物资采购 1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600

  贷:银行存款 11600

  发放时:

  借:管理费用 职工福利 11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11600

  视同销售: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11600

  贷:应缴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600

  物资采购 10000

  错误四:发放的职工个人福利没有计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计提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月饼,明显属于本规定不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该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过节发一份人人都不爱吃的月饼,居然还要被扣个税,这往哪里说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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