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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务管理 > 典型案例 > 破产涉税处理的“温州经验”
破产涉税处理的“温州经验”
来源:综合整理 编辑:理臣君 2018-06-07 160

  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力度不断加大,破产涉税问题日益突出。浙江省温州市国税局以温州作为最高法院全国首批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为契机,联合法院等部门研究建立长期协作机制,探索多种解决方案,形成了一套颇受关注的“温州特色”破产涉税处理机制。

  ●建立税务司法全面协作机制和破产协同处置机制

  温州市国税局联合司法部门出台税务司法全面协作会议纪要及操作指南,明确双方具体的对接部门及义务。同时,统一债权申报文书,与市中级法院建立例会制度,并针对破产涉税难题推动政府多部门出台三个会议纪要,奠定破产程序实现税收债权的基础。

  ●建立破产重整纳税评价机制

  针对实践中破产管理人不精通涉税业务的情况,温州国税明确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时,应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对重整计划作纳税评价,以弥补管理人的税收业务短板,免除聘请税务师的费用,同时使战略投资人对重整税收成本有清晰判断。

  以A集团和B公司为例,因二者存在投资关系,法院裁定合并破产。破产管理人在重整方案中提出,将A集团有价值的资产以1元转让给B公司,将A集团清算注销,再对B公司重整。税务机关认为1元转让价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如税务机关按规定对转让价核定,会产生大额税款,建议出售式重整,即把两个企业作为一个整体,通过招募重整意向人,以一定对价受让债务人100%股权的方式进行重整。这既能大幅降低税费负担,也能提高处置价格,保护债权人利益。该建议被破产管理人采纳。

  ●改变破产财产处置税费承担模式

  债务人财产处置通常采用全部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模式,因转嫁的税费可能涉及历史欠税,往往会给买受人带来较大风险,也易造成交易双方后续争议。为改变这种状况,温州市国税局联合法院依法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后,交易双方按税法规定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这使买受人可以避免转嫁税费带来的风险,参与购买破产财产的积极性大大提高。

  ●解决破产企业非正常户状态下的不动产过户和开票难题

  实践中,破产企业通常因法定代表人处于“失联”或不配合状态而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导致破产财产处置后买受人无法取得发票并过户不动产。为此,温州国税试点推行“不动产司法处置涉税便捷处理”,即通过加强与地税、法院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合作,针对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或不配合导致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影响不动产过户的问题,出台四部门联合会议纪要,通过各部门协助配合完成不动产过户工作。具体而言,在执行法院拍卖成交后,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根据法院来函,对转让行为预征5%增值税,由法院从拍卖款中支付。在地税确认出卖方应纳税费到账后,以出卖方名义开具完税凭证,购买方凭相应的增值税、契税完税凭证,即可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过户。通过这种方式,许多司法处置财产执行提速,债权人和国家税收权益均得到保护。

  此后,温州国税联合政府多部门出台联席纪要,进一步明确了破产企业非正常户情形下资产处理后的开票问题,并规范了操作流程。该纪要规定,由破产管理人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恢复正常户申请,并提交法院受理裁定书等材料。税务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后依法对破产企业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破产管理人应积极履行相关补充申报义务,配合完成非正常户解除操作及发票申领工作。该纪要同时强化了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清算申报和税务注销等义务。

  ●探索由税务机关以债权人身份主动提起破产申请

  近年来温州出现了一些走逃企业,这类企业通常不仅有欠税问题,还有其他债务纠纷。它们主动清理欠税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会产生巨额的滞纳金。若这类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由于税收债权具有优先性,很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为掌握清理欠税的主动权,缓解税务机关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温州国税尝试以债权人身份主动对这类“死欠”企业提起破产申请。

  一方面,根据破产法、税收征管法和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厘清税收债权的性质,并通过与法院沟通论证,明确税务机关具备作为债权人申请“死欠”企业破产清算的资格。另一方面建立一套系统的清算企业筛选机制,通过严格的系统筛选、实地核查等程序,最终确定申请破产清算的企业名单,依法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

  事实证明,这一做法不仅可以有效地清理欠税,也能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僵尸企业有序退出,优化资源配置。该做法已得到全国司法界普遍认可。

  ●运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提起股东追偿之诉

  现实中,部分公司股东在破产清算债权清偿中,滥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拒绝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税务机关受限于企业有限责任的约束,无法向公司股东追偿税收债权。为此,温州国税探索运用“刺破公司面纱”机制,向滥用独立法人资格、损害税收债权的股东提起连带清偿税收债权之诉,有效地防止了税款流失。

  一是厘清法理基础。与法院达成审判法理和程序衔接的共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赋予税务机关在税收债权因债务人滥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而受损时,将税收债权追溯延伸至消极履责股东个人资产的权利。二是严把启动审查。为避免税收债权追偿过度,严格约束案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全程跟进破产程序,及时掌握股东滥用独立法人资格情况,形成拟启动诉讼程序案件清单,完善税收债权追偿数据库;集中分析涉案企业近3年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掌握股东其他生产经营主体的情况,筛查企业的资产转移、利益输送情况;根据关联企业信息,评估股东现有的偿债能力。三是锻造过硬团队。以系统公职律师为主,外聘法律顾问和专家咨询库人才为辅,全流程跟进诉讼程序;精心筹备诉讼材料,团队合作解决法律疑难,提炼普遍性操作指南,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参考。四是强化部门合作。协助法院严格股东履职审查,在破产裁定文书中判定股东尽职情况,税务机关据此启动诉讼程序;密切工商、公安、房管和人行等部门合作,及时确认滥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股东信息,固定诉讼证据;对于法院确认为滥用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东,将其个人信息报送市信用办,通过温州信用网向社会公开,并协同信用管理成员单位对列入黑名单者实施联合惩戒。

  目前,温州国税系统已陆续启动该类诉讼,其中5起已胜诉并获清偿。通过股东连带清偿之诉,温州国税打破了传统“公法”“私法”债权保护手段的局限,有效堵塞了税款流失渠道,也为企图滥用法定权利损害税收债权的不法者敲响了警钟:公司股东将无法再以“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为庇护逃避纳税义务。如果想了解更多高端内容可参加理臣财务经理培训班,或者登陆理臣教育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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