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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务管理 > 常见疑问 >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申报免税需注意区域等限制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申报免税需注意区域等限制
来源:综合整理 编辑:理臣君 2018-10-29 226

  一般情况下,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取得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发票等有效凭证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或者免税。当然,对于国家限制出口的,自然适用零退税率,实际就是征税。对于外贸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并且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除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已废)外,不符合免税申报条件,则需要视同内销征税。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新业态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3号)开始对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的跨境电商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实行免税政策进行试点。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进行了完善和明确,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新政对电商零售出口业务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作了新的规范,其中对于企业注册地、登记出口数据地和报关海关所在地进行了限制。

  1.企业注册地限制:必须是注册在综试区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2.信息登记地限制:出口货物的出口信息(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需要在注册地的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上登记。这个限制可能与平台监管的多个政府部门是在企业注册地,信息传递受地域限制有关。

  3.报关出口地限制:报关出口的海关必须是在综试区区域内的海关,即出口货物需要通过设立在综试区内的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但对于通过哪一个综试区并没有限制。因此,税舟认为通过不是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其它综试区办理报关手续,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属于该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另外需要注意:

  对于采购的货物没有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对企业所得税将带来一定的影响。对于核定征收企业影响不大,但对于查账征收企业的税前扣除带来一定的影响。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没有取得有效凭证的购进货物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虽然对于税前扣除凭证在一些领域适当进行了调整,但对于没有取得有效凭证的支出要扣除依然比较严格。对于跨境零售出口的,没有取得有效凭证,从第九条看,只能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那里购进,才可以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因此,对于电商跨境零售出口在综试区内符合条件下,虽然可以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但是,对于查账征收的企业将依然面临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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