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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务管理 > 常见疑问 > 10月个税0申报?
10月个税0申报?
来源:综合整理 编辑:理臣君 2018-10-16 399

  由于个税法的修订,导致大家对9月份的工资个税申报时,到底按3500元扣除还是按5000元扣除,被整得“云山雾罩”、“一头雾水”。对此,再分门别类给大家一一梳理。

  一、当月发当月工资

  对于2018年9月就发放当月工资的单位而言,10月份申报9个税时,按3500元扣除,并据以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下月发上月工资

  对于2018年10月发放2018年9月工资的单位而言,申报个税就出现了麻烦。

  目前理论上的观点认为,该所得属于10月份的所得,应在11月份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按5000元扣除。

  10月份申报的应该是9月份实际取得工资,而9月份取得的又是8月份的工资,大多数企业实际上在9月的个税申报期内已经把该工资的个税申报了,相当于“提前”申报了!

  因此,有建议认为,符合上述情况的企业,应在10月份进行个税0申报,到11月份再申报属于9月份但10月份才取得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企业是否需要按上述方式申报个税,大家自行决定。

  我们可以讨论一下如此申报可能产生的风险。

  可能一:如果你们公司是工资薪金的个税申报大户,突然10月份0申报个税,是否会在“金三”系统内预警,不好说。如果有预警提示,是否会由此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也不好说。

  可能二:如果你公司按上述方式操作了,但别的企业没有,就可能会出现下面的情况:

  张三在2019年1月底从你公司离职,2019年2月到新公司上班。你公司在2019年2月发放了张三1月份的工资,并在2019年3月对该工资进行个税申报。

  新公司在2019年3月发放了2019年2月的工资,新公司按照目前很多企业(至于有多少,你随便问一下你周围的企业,基本就可以算出概率)都采用的“提前”报税方式,也就是3月份就把张三2月份的个税给报了。

  这样就会导致张三在2019年3月有两处工资薪金的个税申报记录!

  如果张三当年只有工资收入,且没有同时从两处及以上取得所得,按新个税法规定,年底估计(注:条例没出,只是猜测)不需要做汇算清缴;但如果张三在同一个月有两处工资薪金的个税申报记录,很可能就需要做汇算清缴!

  这恐怕不是员工所希望看到的!

  可能三:如果2018年10月0申报,也就意味着员工在2018年10月无缴纳个税的记录(假设员工无其他所得)。而现在很多地区在购房、购车、落户时,都出台了需要连续几年纳税记录的限制政策,为了省这点个税,导致有购房、购车、落户需求的员工一下子离希望又远了好几年!

  这恐怕更不是员工所希望看到的!

  还纠结:如果按照以前的方式,10月份发9月工资,仍在10月“提前”报税,按3500元扣除,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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