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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4亿护旗手之一!拥军优属税收优惠政策看过来
来源:理臣整理 编辑:理臣小编 2019-08-07 282

192781日的南昌起义,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型人民军队的诞生。92年以来,一代又一代英勇的军人们不怕流血牺牲,为中国革命的成功和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对中国军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让军人的权益逐渐得到更多保证。今天就带大家一起,梳理一下与军人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军队干部

不征税

1.对军队干部的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军粮差价补贴等8种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对军队干部的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等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文件依据

《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614号)

 

军队转业干部

免征税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退役士兵

免征税

对退役士兵按照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额扣减

1.201911日至202112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上海标准为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201911日至202112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6000元(上海标准为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随军家属

免征税

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烈属、伤残军人

免征税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减征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自201711日起提高至每年减征5640元。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劳动所得,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超过5640元。

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温馨提示: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来源:上海税务上海·第四稽查局、税台、税务大讲堂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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