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必读:日常财税处理过程中的4个不一定


财务人员在日常财税处理过程中多多少少会遇到一些不能确定的事项,当然,也有一些固有观念会左右大家的看法,导致财税人员过于肯定某个事项。接下来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日常财税处理过程中的四个“不一定”吧。

1、公司支付的出差过程中人身意外保险费不一定计入“保险费”

解析:

我们购买车票时时常会一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费。公司职工因公出差过程中难免要涉及交通,那么出差职工随同车票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不一定要计入“保险费”中的,他其实可以计入“差旅费”。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20元

贷:库存现金 20元

政策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公司支付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不一定计入“劳务费”

解析:

公司支付给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一定要计入“劳务费”吗?其实公司可以根据支付对象,分别作为不同的项目扣除。凡是按照协议,支付给派遣公司的,是直接作为劳务费扣除,而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是可以按照工资和福利费扣除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5000元

贷:银行存款 15000元

政策参考:

国税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三条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3、公司支付员工的福利性支出不一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解析:

日常中作为福利费处理的项目,如果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就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0元

将福利费作为工资扣除,可以减轻两个方面的税收负担:

一是可以减少福利费被调增的金额;

二是其他以工资作为计算扣除基数的项目,也可以多扣一部分。

4、公司营改增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一定都要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析:

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所以营改增后取得的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可以一次性抵扣。

借:投资性房地产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1万元

政策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当然,日常财税处理过程中的“不一定”事项可能不仅仅是以上这四条,但这四条是较为常用的。作为一个公司财务人员,对此你都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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