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新政策的账务处理问题

    2016年5月1日,国家实行了全面的营改增。在财税〔2016〕36号文件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又陆续出台了关于营改增的相关文件。面对纷繁而至的各种文件,会计人员困惑了:不动产分期抵扣、金融企业差额征收、建筑业的分包、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过渡等等问题要如何入账?在征询了各方意见之后,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印发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该文件的出台,解决了会计人员的困惑,对增值税科目的设置更全面更严谨了,基本上考虑到了营改增后的各种问题,也具有鲜明的个性—如增设了“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专门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以及“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会计科目的变化如下:1、科目增加,应交税费中原增值税科目由原来的2个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加至10个(具体明细详见下表)。2、科目名称调整,应交增值税下级科目中的“销项税额抵减“替代了“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同时,原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税费,现由“税金及附加”核算。

    增值税科目具体明细:

    新政策明确及修改了相关的账务处理问题: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是否要进行认证?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例如:企业购入食用油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将食用油发放给员工做为福利,款项已支付。

    虽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应进行进项认证,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取得发票未认证: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3万元

    发票认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3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万元

    2、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例如:2016年11月购入不动产1100万元(金额1000万元,税额100万元),款项未支付。

    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当月:

    借:固定资产1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10万元
    
贷:应付账款 1110万元

    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10万元

    第十三个月可抵扣剩余进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万元

    3、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存货的暂估,是否要一并将增值税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4、境内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如何处理?例如:美国的甲企业向境内上海乙企业(一般纳税人)转让某项专利技术,取得收入106万元(含税)。

    首先应由上海乙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应扣缴金额为:106/(1+6%)*6%=6(万元)

    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6万元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100万元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6万元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6万元

    5、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例如:一般纳税人A企业取得房屋租赁收入105万元(含税),该收入采取简易征税方法,应如何计缴?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应缴纳金额为:105/(1+5%)*5%=5(万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5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元

    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万元

    6、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例如:原合同金额为105万元,已计提营业税3.15万元(105*3%),城建税0.2205万元(3.15*7%),教育费附加0.0945万元(3.15*3%),地方教育费附加0.063万元(3.15*2%)。营改增后,合同重新签订,确认含税收入111万元(金额100万元,增值税额11万元)。

    账务处理:

    原已计提的税费冲减:

    借:应税税费---营业税 3.15万元

    应税税费---城建税 0.2205万元

    应税税费---教育费附加 0.0945万元

    应税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0.06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28 万元

    调整收入:

    借:应收账款 6万元 (111万元-105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5万元 (105万元-1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万元

    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万元

    7、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例如:某建筑公司,营改增后老项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取得收入206万元(含税),支付分包款30.9万元(含税)。

    建筑业采取差额征税,应交增值税:(206/1.03-30.9/1.03)*3%

=5.1(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206万元

    贷:工程结算 20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6万元

    支付分包款并取得发票:

    借:工程施工 3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9万元

    贷:应付账款 30.9万元

    8、金融商品转让,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例如:某企业为金融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份,金融商品盈亏相抵后,体现损失10万元(不含税),2016年11月盈亏相抵后收益20万元(不含税)。9月底,应交税费科目无余额。金融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

    账务处理:

    9月份: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0.6万元(10*6%)

    贷:投资收益 0.6万元

    10月份:

    借:投资收益 1.2万元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2万( 20*6%)

    11月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0.6万元(1.2-0.6)

    贷:银行存款 0.6万元

    9、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原留抵税额应如何处理?例如:2016年4月底,因销售货物产生的增值税留抵税额10万元,2016年5月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100万元,对应销项税额6万元,是否可能抵扣?2016年6月,销售货物200万元,计提销项税额34万元,是否可以抵扣原留抵税额?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原留抵税额不可抵扣餐饮服务收入的销项税额,可抵扣6月份的货物销售的销项税额。

    账务处理:

    5月: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1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万元

    6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10万元

    10、小规模纳税人的科目设置有什么要求?如果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是否要计提增值税?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取得收入2.06万元(含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一个增值税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再下设三级科目。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应计提增值税。

    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2.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06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06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0.06万元

    11、月末,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增值税科目应如何处理?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同时,企业还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也就是说,月末结转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余额应为零,如当月有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的余额也应为零。

    当然,小编仅就文件中与原增值税处理方法有较大差异,同时又是常见的营改增后的相关问题做了简单分析。

相关资讯

理臣专家更多专家>>
  • 李亚

    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企业管理咨询专家,中国民营企业发展研究中心特约顾问,泉州市企业管理专家团高级专家。

  • 方志祥

    理臣资深讲师、知名财税专家、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沿讲座》特聘讲师

  • 周合兵

    理臣资深讲师、财务管理专家、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 葛江静

    理臣高级讲师、中级经济师、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版权所有:©理臣教育 会计培训闽ICP备14004993号

举报邮箱:boss@lichenjy.com 举报电话:0592-5586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