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租金要不要确认收入?应如何确认收入?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2016年10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租金6.66万元(含税,一般计税,税率11%),租金所属期为2016年11月-2017年4月。甲企业于2016年10月8日收到乙企业租金6.66万元。问:甲企业在会计上要不要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要不要确认收入?在增值税上要不要确认收入?

  首先,我们看会计上要不要确认收入,会计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费用的配比的原则。

  所以,10月份会计上不用确认收入。因为租金的所属期是2016年11月-2017年4月,所以2016年确认两个月的收入,2017年确认4个月收入。

  其次,企业所得税上要不要确认收入?2016年10月可以确认收入,也可以不确认收入。

  Why?请看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取时间是2016年10月,那么按照《实施条例》19条规定:“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甲企业应于2016年10月确认收入。

  但是,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那么也就是说甲企业也可以选择在2016年确认2个月收入,在2017年再确认4个月收入。

  最后,增值税上是否要确认收入?2016年10月增值税上必须确认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016年10月甲企业收到了预收款,就必须确认增值税的收入。

  那么会计分录要如何编制呢?借:银行存款 6.66万元 贷:预收帐款 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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