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进行时:维护消费者权益从发票开始

   又是一年3.15。随着维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认识到购买商品应及时索取发票。因为一旦发生纠纷,发票将会维护权益的合法凭证,其它任何收据都难以作为法律凭证使用。

   案例1:打折商品不开发票

   3月8日,柳州市民韦女士在某商场换季打折时购买一件价值2000元的大衣。要求商家开具发票时,商场只开具小票。工作人员表示“打折商品不能开发票,有什么问题找商场领导。”随后,韦女士找到该商场负责人了解情况,但商场方面最终也没有给予明确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另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服务金额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可以免于逐笔开具通用手工发票,但消费者索取发票时不得拒绝开具。”

   由此可见,经营者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义务,不管是消费者按正价购买,还是消费打折处理的商品,只要有消费行为,经营者就应该依法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如果经营者拒开发票的情况属实,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2:赠品不开发票

   南宁的李阿姨购买微波炉,获得一个开水壶作为赠品。谁知,这个开水壶只使用了几天就坏了。李阿姨交涉时营业员告诉她,这是赠品,质量问题不负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买商品送赠品的促销赠予与一般的无偿赠予不同,这种赠予的前提是消费者付款购物才能得到赠品,赠品也应算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所以赠品也必须是合格产品。商家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销售的货物和赠送的货物,写明赠品的名称、价格、型号等信息。这样万一赠品有质量问题,发票是索赔的凭证。

   案例3:超市小票一个月以后不开发票

   小张是单位的财务人员,春节前去某超市采购了许多物品,因为次数多而且金额不大,当时并未开具发票,小张打算攒到一定数量了再去开具发票。昨天他拿着购物小票到该超市开发票时,却被拒绝,理由是“公司规定开增值税发票不能超过7天,普通发票必须在当月内开,不能跨月。因为如果不限定开发票的时间,会增加商场的工作量,财务操作上会较麻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由此可见,为消费者出具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部分超市为了自身管理便利而设置一些规定限定开发票的时间,这是商家单方面的行为,这些规定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超市可采取在消费者付款同时直接打出卷式发票的做法,这样既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也为自己财务核算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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