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电话客服

电话客服
400-835-0088

APP下载

APP下载

预约听课

预约听课

返回顶部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常见问题 > 2017中级《经济法》考点:预算管理职权
2017中级《经济法》考点:预算管理职权
来源:理臣教育 编辑:理臣教育 2017-08-05 208

距离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已经不多了,您时间余额已经不足,接下来仅剩的这少量时间,大家还不能松懈,按部就班做题,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有所帮助。


图片来源:Pixabay的免费图片

【内容导航】:

(一)预算管理职权

(二)预算收支范围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第一节预算法

【知识点】: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

第一节:预算法

——预算管理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审查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变更、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监督权: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权: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3)撤销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1)预算编制权: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2)报告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3)执行权: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4)决定权: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5)监督权: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6)改变、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2)执行权: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案权: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报告权: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预算收支范围

1.预算收入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主要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捐赠收入等)。

(2)转移性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是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余收入等。

(3)《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属于中央事权的,由中央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应通过中央本级支出安排,由中央直接实施;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属于地方事权的,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

【例题·多选题】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有(  )。

A.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B.税收收入

C.转移性收入

D.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答案】ABCD

2.预算支出

(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做题是备考最后阶段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级会计师考试试题。好的习题能帮助你事半功倍。【进入题库测试系统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冲刺备考——效率低,学不会?无规划,缺答疑难自律,记不住?理臣百位会计考证名师、实战专家,把脉当前职称考试规律,隆重推出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冲刺班,高效提分不容错过!面授、直播两大冲刺通关班任您选择,助您备考!点击中级会计职称课程了解更多详情!

快速快乐学财务,理臣会计培训让学习更简单!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理臣教育官网。

相关推荐
相关资讯
更多
中级会计导航
考试资讯
辅导课程
考试资料
考试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