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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会计实操 > 成本核算 > 关于新准则制造业发出商品收入确认问题
关于新准则制造业发出商品收入确认问题
来源:理臣教育 编辑:理臣君 2018-07-19 3029

  新收入准则下,制造业发出商品收入确认问题

  交易情景:

  甲公司是传统制造业,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不需要安装等售后服务,满足时点确认收入条件。

  甲公司每月向乙公司发送货物,货物到乙公司后由乙方签收,并由乙方入库、保管、控制商品使用。每月发送的货品,在两个月后结算(如 1 月份送货,3 月份结算 1 月份的货品),双方根据送货月市场价格、良品率、理化指标等确定最终结算价格,根据交接单确定送货数量,经双方确认后,制作结算单据。

  甲公司开具发票,乙公司收到发票后 60 天内付款。

  (不考虑新产品可能存在的大批量退货情况)

  疑惑:

  这样的经济业务,在老收入准则的风险报酬转移观下,1 月份虽然已送货,且对方签收,但最终的结算价格尚未确定,甲公司在货品上的风险报酬并未完全转移,“主要的风险报酬”是否已经转移是没有统一的意见的,所以实物中有的公司认为 1 月份发货,对方签收入库后,已经转移了“主要的风险报酬”,1 月份根据验收单确认收入;有的公司认为 3月份,结算价格、数量确定后,“主要的风险报酬”发生转移,3 月份根据结算单确认收入。在新收入准则的控制权转移观下,1 月份交货,是否可以认为就已经发生了控制权的转移,应当在 1 月份根据验收单,合理估计结算价格,确认收入?

  回答:

  对照新准则第十三条关于控制权转移的条件来判断(需综合所有相关信息进行评价)。从你说的情况看,如果退货风险不重大,日后的最终结算价格能够依据历史经验合理估计,客户签收之后这批货物就完全归客户管理使用,则在新准则下可能可以认可其控制权已经转移。但对于收入金额的估计,需符合新准则对可变对价计量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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