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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
来源:理臣教育 编辑:理臣君 2018-02-08 235

2017年5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为便于理解,财政部于2018年2月7日发布了《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其中对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判断,总额法或净额法的判断,“其他收益”科目的使用,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政府补助准则的适用范围及衔接规定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

主要内容如下:

一、日常活动的判断

政府补助准则不对“日常活动”进行界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条件判断一项政府补助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

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

政府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

二、总额法或净额法的判断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企业可以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本解读对此提供了进一步指引。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的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且应当一贯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对某些政府补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如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

三、“其他收益”科目的使用

“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该科目的项目。

四、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五、适用范围

政府原则上不对企业借款,相应不存在政府对企业债务豁免的情况,故删除原政府补助准则(2006年制定发布)中准则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即删除了“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六、衔接规定


针对上述政府补助,企业应当视同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在2017年度对政府补助业务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保持一致。

企业在编制2017年年报时不需调整2016年12月31日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和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与政府补助准则不一致的,以政府补助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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